近日,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依法对施某某相对不起诉。
施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秩序管理规定,伪造银行存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初犯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施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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