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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快、丁文龙假冒注册商标案
2017-12-07 10:26:00  来源:

  基本案情:

  2005年3月14日,南昌东劲实业有限公司一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2012年4月25日,南昌东劲实业有限公司将上述商标许可江西东劲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授权期限至签发“终止授权通知书”下达止。

  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黄快承接穆沙拉夫(Mosharofu Hossin)等孟加拉国商人的“东劲”蓄电池采购订单,在明知该商标为南昌东劲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且穆沙拉夫等未经商标权人许可的情况下,联系朱小峰(另案处理)安排厂家生产“东劲”蓄电池,并向朱小峰提供“东劲”蓄电池的包装等图样。其后,朱小峰与被告人丁文龙商议生产、销售事宜,并向被告人丁文龙提供假冒“东劲”牌蓄电池商标标识、防伪标识以及外包装盒。被告人丁文龙明知朱小峰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授权许可,仍按照朱小峰的要求生产“东劲”牌蓄电池,并向朱小峰销售。2015年春节后,朱小峰向被告人顾小东提供“东劲”牌蓄电池外包装等图样。被告人顾小东明知朱小峰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授权许可,仍将其生产的“东劲”牌蓄电池向朱小峰销售。此后,朱小峰或被告人黄快联系物流公司办理装箱、报关手续,将假冒“东劲”牌蓄电池销往孟加拉国。被告人黄快安排收取穆沙拉夫等境外商人以信用证等方式支付的货款,与朱小峰结算,并从中获利。2015年12月9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丁文龙经营场所查获假冒“东劲”牌蓄电池3201只。经南昌东劲实业有限公司鉴定,上述被查扣的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至案发,被告人黄快要求生产并经手销售的假冒“东劲”蓄电池价值人民币9888100元,被告人丁文龙生产的假冒“东劲”蓄电池价值人民币9952950.5元,被告人顾小东销售的假冒“东劲”蓄电池价值人民币385120元。

  本案于2015年4月江西南昌东劲实业有限公司报案而案发,2015年5月20日兴化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16年1月8日,兴化市公安局以黄快、丁文龙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请批准逮捕。2016年1月15日兴化市检察院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批准逮捕犯嫌嫌疑人黄快、丁文龙。2016年3月15日兴化市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兴化市检察院于2016年4月29日上报至泰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7年1月24日,泰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黄快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九十五万元;被告人丁文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佰万元。后被告人没有上诉,判决生效。

  检察机关的做法及典型意义:

  本案系跨国犯罪,销售行为、资金结算行为等发生在中国大陆、香港、孟加拉国多处,为有效固定销售数额等证据,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活动,引导公安机关及时到宁波等地收集固定报关发货等重要证据。针对朱小峰曾以江苏同科有限公司与南昌东劲公司洽谈过“东进”牌蓄电池代加工事宜并提出只是民事侵权的辩解,引导公安机关查清南昌东劲公司仅委托授权同科公司生产过一批 “东劲”牌蓄电池,黄快等人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生产、销售假冒“东劲”牌蓄电池的犯罪事实。检察机关积极发挥引导侦查职能,为成功起诉奠定证据基础,并让罪犯认罪服法。

  编辑:豆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