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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发、徐某某等申请司法救助案
2017-12-07 10:28:00  来源:

  基本案情:

  姜某某因认为其2012年被刑事处罚与周某兵有关, 2016年9月1日姜某某携带斧头至兴化市某饭店南侧路边,用斧头砍、砸周某兵、徐某某、周某发等三人头部,并踩踏徐某某脚踝。后被害人周某兵因抢救无效死亡,被害人周某发、徐某某所受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一级。

  周某发、徐某某夫妇系农民,家庭无固定收入,两人伤情需后续治疗。周某兵的妻子打零工收入微薄。周某发等人还要抚养被害人周某兵2名年幼的孩子,家庭生活困难。犯罪嫌疑人姜某某家庭经济条件较差,其妻、儿子二人均是精神病人,无独立生活能力,案发至今未进行任何赔偿。

  后周某发、徐某某等向检察机关申请司法救助。  

  检察机关的做法: 

  泰州市检察院经调查认为:救助申请人周某发、徐某某以及被害人周某兵两个未成年孩子的情况符合《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相关规定和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下发的《江苏省检察机关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给予人民币十万元的救助金。后经市委政法委批准,泰州市检察院依法向周某发夫妇和周某兵两个未成年孩子各给予五万元救助金。

  义:

  为了解决刑事犯罪案件、民事侵权案件中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得不到有效赔偿,生活陷入困境的问题,国家实施司法救助制度。检察机关开展国家司法救助,目的是有效帮助案件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摆脱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本案中,被害人周某兵死亡,其家庭因刑事犯罪遇到了经济困顿,泰州市检察院依法及时开展司法救助,根据其家庭实际情况,灵活运用政策给予较高额度救助金,让司法救助制度落到实处。

  编辑:豆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