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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检察院支持起诉张某某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案
2017-12-07 10:41:00  来源:

  基本案情:

  申请人张某某,女,2003年出生,汉族,住泰兴市某某镇。

  被申请人贺甲(化名),女,1978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贺甲系母女关系。贺甲原住湖北省直县,自其丈夫张某于2004年自杀身亡后不久即离家出走,经家人多方寻找,未能找到其下落,至今下落不明已经满两年。张某某作为贺甲的女儿,申请人民法院宣告贺甲失踪。

  本案系泰兴市检察院依职权发现。泰兴市检察院经调查:被申请人贺甲未尽监护职责,致使张某某不满1岁即由爷爷奶奶抚养,如今张某某爷爷奶奶年近70岁,家庭除了低保及社会救济无其他生活来源。同时因政策障碍有关部门无法被认定张某某为“事实孤儿”并获得民政救济。在泰兴市检察院积极推动下,2017年5月27日,由法律援助律师帮助张某某向泰兴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贺甲为失踪人。9月29日泰兴检察院支持起诉。10月9日泰兴市检察院出庭支持起诉。泰兴市人民法院当庭作出判决:宣告被申请人贺甲失踪。

  检察机关的做法:

  鉴于我省检察机关对宣告失踪案出庭支持起诉之前没有先例,泰兴市检察院立足未成年人检察职能,进行了积极探索: 

  1.做好前期调查研究。为确保正确履行职责,维护案涉儿童权益,泰兴市检察院主动调查摸清事实孤儿状态,并通过联席会议等方式与民政局、救助站对接工作,了解《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实施意见》等文件中相关法律政策,夯实案件办理的法律和政策基础。    

  2.积极引导推动诉讼。为了保证案件顺利办理,泰兴市检察院积极与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沟通,与司法局对接法援律师问题;请公安查询提供被申请人信息等证据;与法院就公告费的交纳、开庭程序、文书制作等充分交换意见。为本案成功诉讼扫除法律和政策等障碍。    

  3.由点带面形成长效机制。法院判决后,泰兴市检察院与民政局对接,确保申请人张某某成为民政局登记在册的 “孤儿”,领取到每个月1300余元的孤儿养育金。同时,泰兴市检察院还以个案办理为契机,积极推动各相关部门联合建立工作机制,切实解决事实孤儿司法认定以及民政救助等问题。 

  义:

  该案是全省首例检察机关支持“事实孤儿”申请宣告父(母)失踪诉讼案件。对于因无法提供父(母)失踪证明材料而未被认定为“孤儿”的问题,泰兴市检察院充分运用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协调相关部门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了这一难题,并结合案件办理,及时发出检察建议,推动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了“事实孤儿”认定和救助机制,有力维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泰兴检察院关爱保护“事实孤儿”的做法,被《现代快报》、《中国青年报》、人民网、新华网、正义网、新浪新闻等以及泰州新闻频道、江苏城市频道采访报道。

  编辑:豆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