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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6万斤“毒”鱼无害化处理不是终点!!!
2019-09-23 10:52:00  来源:泰州市人民检察院

冯春兰、姚勇军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建议移送案  

    案情回放:

  用了孔雀石绿,两个养鱼户被抓了

  孔雀石绿系三苯甲烷类化学物,既是染料,也是杀真菌、杀细菌、杀寄生虫的药物,在鱼体中终身不代谢,进入人体后的代谢产物具有高残留和致癌、致畸等毒性,对人体危害极大。早在2002年5月,我国农业部已将孔雀石绿列入《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化合物清单》。

  但江苏兴化淡水鱼养殖户冯春兰、姚勇军夫妇在明知国家禁止在水产养殖中添加孔雀石绿,却在其养殖的鱼塘中添加使用,并将鱼塘中的鱼予以销售。2017年11月9日,冯春兰、姚勇军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抓获归案。经捕捞查获含孔雀石绿的养殖鱼6万余斤。

  2018年5月22日,兴化市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冯春兰、姚勇军提起公诉。8月2日,兴化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冯春兰、姚勇军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3万元、25万元。同时,禁止被告人姚勇军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办案之问:

  只做无害化处理就结案?

  2017年8月28日,在“食药安全检察行”活动中,我和同事了解到,有关部门虽然对涉案花鲢鱼作了无害化处理,但未作进一步深入调查处理,也没有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我国农业部早已将孔雀石绿列入《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化合物清单》。我们意识到这是一起可能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刑事案件,遂立即启动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程序,着手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经了解,行政执法部门也意识到本案性质的严重性,尤其担心作为刑事案件查处,会对本地水产养殖业带来负面影响,因此迟迟没有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为此,我们紧盯此案不放松,反复与行政执法部门沟通,指出只有通过依法惩处和专项整治,才能有效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才能持久打造本地传统水产品养殖这一特色品牌,同时指出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9月14日,此案被正式移送公安机关。9月25日,市公安局对该案决定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立案后,泰州市检察院迅速派员提前介入,我们一方面引导公安机关从农委查处的养殖户购买孔雀石绿的线索入手,挖掘来源,以确定案件侦查方向和范围。另一方面要求公安机关不仅要对犯罪嫌疑人处存放的化学品进行检测,明确性质,还要对已投放孔雀石绿的养殖鱼类进行检测。针对鱼类流动频繁、吸收孔雀石绿多少不一的特性,既抽检养殖量大的鱼类,也检测其他鱼类,以证实不同鱼类的孔雀石绿含量情况及毒害性。同时广泛收集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及时扣押实物、获取买卖票据,以证实存在投放孔雀石绿的行为及主观故意。(洪春)

  意义评析:

  本案是江苏省检察机关对水产品养殖业非法添加违禁物质进行监督的第一案,该案的成功监督,开创了在水产品养殖业打击非法添加违禁物质的先例,积累了宝贵经验。

  第一,与地方职能部门凝聚共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联合开展有针对性的“小专项”,运用办案智慧解决实践难题。泰州市检察院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食品药品安全的关切,牵头公安、食药监、农委等职能部门组织开展“食药安全检察行”活动,形成了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服务保障人民健康方面的工作合力。在办案过程中,泰州检察院建议以事立案,破解立案难;推动科学检测,破解定性难;引导全面收集证据,破解证明难,从而为如何认定水产品养殖中的毒害物质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第二,扭转了个别执法人员不正确的执法观,有力推动了“两法衔接”工作向纵深发展。水产养殖过程中非法添加孔雀石绿的现象倍受全国关注,但因添加的环节多、链条长,涉及种苗、养殖、流通、销售各个阶段,难以追根溯源,加之一些行政部门担心查处此类案件可能带来负面影响,对案件移送并不是很主动。检察机关在监督过程中积极作为、迎难而上,加强沟通协调,促成良性执法环境。在司法办案的同时,泰州市检察院加大了与职能部门的工作合力,对发现的监督线索主动调查核实、及时统一认识,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有力推动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衔接。

  编辑:泰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