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兴化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王冬兰等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案件经兴化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判决:
被告人王冬兰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被告人袁兰芳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洪秀珍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陈祖全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王泽民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被告人倪党女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