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仍在上学,却莫名其妙成为共同还款人,甚至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小张满肚子委屈,来到泰州市海陵区检察院,对一起民事执行案件申请监督。
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从法院调阅了卷宗,对案情进行了梳理。
小张原本有个幸福美满的家庭,然而2015年父亲做生意亏损导致负债累累,之后父母离婚,她与母亲陈某一起生活。2016年3月,陈某零首付购买了一辆汽车,并办理了某银行信用卡借款合同。办理合同时,应银行人员的要求,陈某需提供两个人的信息。由于她已离婚,所以就提供了女儿小张的信息,而当时小张并不在场。信用卡顺利办好,并激活生效。
由于家中突遭变故,陈某未能按约归还分期金额。2017年6月7日,该银行到法院向陈某及未满18周岁的小张提起诉讼,要求偿还银行贷款9万余元及利息,其中,银行提供的合同中“共同还款人签名”处有小张的签名,因此,小张也被列为被告。由于在外就医,经法院经传唤,陈某、小张未能到庭,法院进行了缺席判决,判决陈某、小张共同偿还银行贷款9万余元本金及利息。2019年2月,因银行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对陈某、小张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并将两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此,小张不甚了解。
2023年,已结婚并育有一子的小张与丈夫商量准备贷款买房,在银行咨询时却被告知已经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无法向银行贷款。
小张不服一审判决,但已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遂向海陵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签名到底是真是假?经泰州市检察院检察信息技术部鉴定,发现该签名字迹非小张本人所留。
检察官又向小张原就读的南京某学校进行核实,发现年仅16周岁的小张确是该校在读学生。显然,小张当时不具备该民事行为能力。银行将其列为共同还款人,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2024年2月29日,经法院发回重审,原告某银行撤销了对小张的起诉。
诉讼已撤销,但是小张的金融信用信息并未得到更正,仍然作为失信被执行人无法贷款。
海陵区检察院分别向法院执行部门及原告银行发出检察建议,认为因非小张本人原因造成的诉讼错误,应当将小张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删除,且修复其金融信用。2024年4月19日,法院及银行均采纳了检察建议,删除了小张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修复了小张的金融信用,且完善了该银行共同借款人身份信息识别系统,堵塞未成年人承担贷款责任的漏洞。
10月份,小张签订了购房合同,并顺利办理了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