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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赵某危险驾驶抗诉案——醉酒驾驶血液酒精浓度较高且拒不认罪的应判处拘役实刑
2017-09-26 09:35:00  来源:

  案情简介:

  2014年5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饮酒后驾驶轿车在泰州市海陵区排挡街路段倒车时,刮倒路边停放的电动自行车,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案发时赵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54.52mg/100ml。

  泰州医药高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赵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行为虽已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判决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泰州市医药高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导致量刑不当,依法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赵某也对一审判决提出了上诉。

  裁判结果:

  2016年1月22日,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同年2月26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认为赵某危险驾驶时酒精含量极高,超出入罪数值数倍,且在人员密集闹市路段行驶,对公共安全潜在危险大,且赵某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差,与劝阻群众进行争吵,对司法人员多次进行辱骂,综合其犯罪情节和认罪表现,不应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原审判决量刑畸轻,依法改判赵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案件评析: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其中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无论情节,均构成该罪。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醉酒驾驶血液酒精浓度较高且拒不认罪的应判处拘役实刑。本案中,原审被告人赵某归案后零口供,且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持续对各环节司法办案人员办案行为提出控告。泰州市医药高新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定赵某犯罪情节轻微,对其判处免予刑罚显属不当。为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检察机关依法抗诉,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采纳抗诉意见,依法改判,维护了司法公正和权威。

  编辑:豆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