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兴化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葛月平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经兴化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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