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李某甲、杨某某等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经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李某甲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
被告人杨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被告人李某乙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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