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葛某某抢劫、盗窃等一案,经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葛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葛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葛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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