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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刘某某危险驾驶一案,经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2023-03-07 11:13:00  来源: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

  近日,由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刘某某危险驾驶一案,经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撤销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12刑初25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刘某某宣告的缓刑;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前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三千元。

  编辑:季文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