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1日修改)
一、严禁工作时间内和工作日中午饮酒;
二、严禁在检察系统举办的各类会议、考察调研、学习培训、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期间饮酒;
三、严禁司法办案和执行公务期间饮酒;
四、严禁携带枪支、弹药、档案、案卷、案件材料、秘密文件或者其他涉密载体饮酒;
五、严禁到可能影响公正办案和检察机关形象的场合饮酒;
六、严禁佩戴检察标志和着法警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
市检察院开展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专题讲座
泰州检察的“宪”在进行时
巧辩“民”“行”题 博论法理情
党建引领 法护江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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