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海陵区院提请市院人监办邀请人民监督员对该院办理的一起拟作不起诉处理的自侦案件进行监督评议。
会上,案件承办人周珣彧首先宣读了《拟不起诉意见书》,并就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及拟作相对不起诉的理由向人民监督员逐一汇报,并接受人民监督员的质询,对其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参会的3名人民监督员在全面了解案情及适用法律依据的基础上对案件进行讨论评议,一致认为我院对该案的处理决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同意海陵区院对该案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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