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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不是违纪“遮羞布”
2019-02-20 11:29:00  来源:江苏检察

  “贪如火,不遏则燎原;欲如水,不遏则滔天。”面对大量工程、大笔资金,每位党员干部本应经得起考验,当好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守门人”。然而,在妻子杨某的默许支持下、在形形色色的诱惑前,方豪陆一步步迈入了违纪违法的深渊。而其持有“股份”、享受高额现金“分红”的受贿方式,令人瞠目结舌。

  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中第八十八条规定新增内容就涵盖了这种新型的贿赂方式:“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此外,《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均对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行为作出了明确规范。本案中,方豪陆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支付20万元购买公司原始股份,就构成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违纪行为。

  树欲静而风不止,尤其掌握着人权、财权的单位领导,有随时被“围猎”的风险。由于卫计局有权监督和查处违反基本药物制度的行为,有权告知财政部门是否停发、追回基本药物补助款,其负责财务的领导干部无疑成为了个别别有用心之人眼中的“唐僧肉”。这也可能为个别领导干部进行权力寻租、利益输送、谋取私利提供了一条“暗道”。如何牵住防止利益输送的“牛鼻子”、在资金管理上进一步扎紧制度的笼子,也是我们需要思考的关键。

  为官发财应两道,若要“两者兼得”,只能“两头落空”。针对当前重点领域、关键少数、高危节点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应从方豪陆一案中吸取教训,扎紧制度笼子,抓早抓小,使纪律真正成为一条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作者方向系浙江省温州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代主任)

  编辑:泰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