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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万余元生态赔偿金全部执行到位
2020-01-13 16:30:00  来源:检察日报

  来源:检察日报

  日前,辽宁省鞍山市两级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对一起污染环境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法院终审,被告人黄某等3人与该省盘锦市某石化公司被判共同赔偿因污染环境造成的经济损失费用562万余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目前,后期深度生态正在积极修复中,绿水青山得到守护。

  2018年3月,鞍山市台安县检察院受理一起大量非法倾倒废油渣涉嫌污染环境罪的刑事案件,并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审查。经查,自2017年3月以来,犯罪嫌疑人黄某、马某伙同盘锦某石化公司生产经理臧某,在无任何资质和审批的情况下,非法将盘锦市某石化公司100余吨废油渣转移至台安县高力房镇程家村,直接倾倒在露天且无任何防渗措施的渗坑内,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另查明,该石化公司虽未被公安机关列为共同犯罪嫌疑人,但该公司在处置油渣过程中存在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情形,与黄某等人共同造成了环境污染,因此,台安县检察院将该公司追加为本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承担环境侵权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鞍山市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此案,指派民行部门业务骨干介入该案,将业务指导关口前移,形成了市县两级院无缝对接、上下联动的办案合力。为保障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判决顺利执行,台安县检察院在起诉前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法院依财产保全申请,查封盘锦某石化公司两个现金账户共计1500万元以及商品住宅两处,另查封被告人马某、臧某的商品住宅各一处。2018年9月,台安县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

  今年8月2日,法院一审判决对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几名被告共同赔偿因污染环境造成的经济损失562万余元。一审判决后,被告臧某及盘锦某石化公司因对赔偿金额存有异议向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9月底,鞍山市中级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作者:刘键姚晓滨

  编辑:泰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