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缠身3年多的官司了了
2020-03-25 11:49:00  来源:检察日报

  来源:检察日报

  本报讯(记者李立峰通讯员苏勇李涪容)“多亏了你们,要不是你们,我还不知道这事咋办。”近日,黄平素专程来到重庆市涪陵区检察院,当着检察官舒丰亮的面长长地舒了一口气。

  2016年5月,正在自家地里忙农活的黄平素,收到了重庆某银行涪陵支行的起诉状,称其借款1万元用于建房,到期未还。接到诉状后,黄平素一头雾水,心想自己没有贷款,对银行的起诉也就没有放在心上。

  2016年7月20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查明2005年3月20日,黄平素向涪陵支行借款1万元,用途是建房,借款期限至2006年3月20日止,延长至2006年6月18日。协议签订后,涪陵支行向黄平素提供了借款,但到期后黄平素拒不履行还款责任。黄平素主张该笔借款不是其本人借的,要求对借款借据、借款申请书、信用借款合同上的签名、按印等进行鉴定,但因黄平素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鉴定申请、选定鉴定机构及缴纳鉴定费用,也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未获法院支持。2016年8月1日,法院判决黄平素归还涪陵支行借款1万元及利息。

  黄平素不服该判决,于2018年5月23日向法院申请再审,但因其申请再审期限超过六个月被法院驳回。黄平素又于2018年8月16日向涪陵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在审查中,舒丰亮发现本案关键在于涉案借款凭据上的“黄平素”签名及指印是否系其本人。于是,舒丰亮来到涪陵支行提取了原始借款凭证原件,委托重庆市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笔迹鉴定,鉴定意见显示:涉案证据材料上“黄平素”的签名均不是其本人书写。

  其间,检察官还询问了相关证人,了解到黄平素及其家人在涉案贷款期间没有修建房屋,证明借款调查报告载明的贷款理由不成立。同时,在调查询问涪陵支行信贷员徐某时,徐某否认以自己名义出具的借款调查报告和贷后调查报告由其本人制作和签名。这些证据显示,涪陵支行在贷款中未尽到严格审查义务。

  随后,涪陵区检察院以“借贷合同虚假,导致审理认定事实不成立、涪陵支行未向黄平素履行实际借款,黄平素无偿还义务”为由,提请重庆市检察院第三分院抗诉。2019年3月,重庆市检察院第三分院支持抗诉。同年11月,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驳回涪陵支行的诉讼请求。

  编辑:泰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