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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镜
【我和我的祖国】他点燃了那场大火,但最后却无罪释放……
2019-04-30 09:15:00  来源:新华网

  导 语:为迎接新中国成立70周年,积极宣传法治进步,泰州市检察院新媒体开辟《我和我的祖国》专栏,展示全市检察人员的亲身经历和法治故事,从不同角度体现共和国的法治进程,展示法治中国伟大变化。

  兴化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曹军

  世界上不可能有两起完全相同的案件,

  因此,这就需要我们审慎对待每一起案件。

  这起案件一直躺在我的记忆长河中,有时我会讲给年轻的检察官听,它时常也会在我办理案件时,跳出脑海,提醒着我,审慎对待每一起案件。

  曹军副检察长讲述办案故事

  这是一起放火案件,94年的时候,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类的主要罪名,不像现在,实施放火犯罪的不多见了。实施放火的是一名年轻人,李强(化名)因为与父亲闹了矛盾,一气之下,点燃床上的被褥,继而引发大火。村民们纷纷想要泼水施救,但都被李强拦下,阻止村民救援。村民们只好眼睁睁看着李强家的三间房屋都被大火吞噬。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很快将待在现场的李强抓获,查明案情后,以涉嫌放火罪对李强提请检察院审查逮捕。

  我承办了这起案件。

  那个时候,放火罪是非常严重的罪行,因为农村家家户户都是木结构的房屋,晒谷场上到处堆砌着草堆,一旦起火,很容易蔓延开来。曾经有过案例,有人在晒谷场上放火烧了一垛草,虽然最终被扑灭,但还是被定为放火罪,因为晒谷场上草垛连着草垛,上面又有高压线,这火燃起来,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威胁。

  而这件案件可是三间房屋哇,怎么看着,都比烧一垛草性质要严重吧!

  但我翻开案件,却发现了不一样。李强家位于村中较偏僻的地方,不属于村民居住集聚区。与周围邻居相隔较远,公安调查取证显示,离最近的邻居家尚有3米左右的距离。而且,在无任何人实施灭火的情况下,大火并未危及其他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但并非所有的用放火方法实施的犯罪行为都构成放火罪,关键是要看放火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而这起案件中,结果已经证明了李强实施放火的行为并未危害到公共安全,因此,我认为李强不构成犯罪!

  2003年,时任反贪局副局长曹军在学习使用电脑。

  当时,时任扬州市检察院检察长张阶平恰好在兴化检察院调研,因为放火罪作为严重刑事犯罪,当时作出不捕决定的几乎没有。但张阶平检察长听了我的汇报后,非常支持我的决定。

  于是,我以不构成犯罪对李强不予批准逮捕,并向公安机关详细充分说明了不捕理由,得到了公安的认可,公安机关很快对李强撤案,不作为犯罪处理。

  曹军副检察长走上街头,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

  案件办理不能靠“个人臆测”,必须要有理有据。随着法治进程的深入推进,检察机关的案件办理更加科学,程序更加合法。

  感 悟

  我想,我们检察官在审查判断证据的时候一定要严谨,不能想当然进行自认为“合理”的推断,个人主观认为的“合理推断”不一定会发生,甚至根本不会发生。所以,在办案中,我们要作出判断要有理有据,对待自己不懂或一知半解的领域,不能以生活经验来推断,必要时邀请专家介入给出专业的意见。这不仅仅是一名检察官应有的理性思维,更是对每一起案件负责,对每一个案件当事人实实在在的公平正义!

  编辑:泰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