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上午,姜堰区检察院孔维俊检察长以员额检察官的身份,对被告人翟某、顾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出庭支持公诉。
经查,2018年12月28日凌晨,董某通过他人介绍,向被告人翟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0.4克,随后,翟某以被告人顾某的微信收款二维码向其收款800元。得款后,翟某要求顾某将自己事先藏匿的一小包冰毒转移到指定地点,对藏匿毒品的位置进行拍照和微信定位后发送至翟某,此后董某自行前往取走毒品用于吸食。
案情似乎并不复杂,但情况并非如此。对检察官来说,翟某已经是“老面孔”了,早在2007年5月、2017年8月,翟某就分别因犯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此期间,还因寻衅滋事、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多次给予治安处罚,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2019年1月13日,翟某在接受外地公安机关协查询问时被公安机关控制,次日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贩卖毒品罪立案侦查,3月14日,顾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相关事实。
归案后,翟某在供述中闪烁其辞,但如实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向董某贩卖冰毒0.4克的事实;而在这一事实中,顾某主要帮助其转移、藏匿毒品并告知毒品所在位置,其行为分别应当如何认定?
作为案件承办人,孔维俊检察长认真审阅了案卷材料,详细了解案发经过,研判案情,详细讯问了2名被告人,全面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在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事实基础上,进一步补充认定翟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相关罪行,应以自首论;翟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而顾某在共同发展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做到依法准确追诉犯罪,确保不枉不纵。在办案期间,孔维俊检察长撰写了相关法律文书,拟定了详细的出庭预案,积极做好庭前各项准备工作。
在庭审中,孔维俊检察长庄严宣读了起诉书,在法庭讯问、举证质证后,代表检察机关发表了公诉意见,并结合案发原因、毒品犯罪的严重危害以及被告人应当吸取的教训,进行了严肃的法庭训诫。被告人翟某、顾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最终,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翟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判处被告人顾某拘役四个月。
检察长既是检察工作的领导者,又是具体履行司法办案职责的检察官,检察长直接办理案件,对落实司法亲历性要求,推进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具有重要示范意义。姜堰区院表示将坚持落实入额院领导带头一线办案机制,深入贯彻中央司法改革精神,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要求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切实发挥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在司法办案中的示范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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