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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书面约定“责任自负”就真的责任自负了?
2020-12-22 15:07:00  来源:泰州市检察院

  12月22日,江苏省检察院举行新闻会,泰州靖江一案件作为典型案例进行发布。

  2018年9月4日,孙某某在施工过程中从钢结构梁上坠落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调查发现:

  2018年8月,靖江一工厂负责人夏某在未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钢结构厂房建设工程发包给无建筑施工资质的个体包工头毛某,并书面约定发生安全事故由毛某承担责任。毛某承建工程后,安排无特种行业操作证的孙某某等人进行高空作业,既未组织安全技术培训,也未按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施工过程中,夏某未了解孙某某等人是否具有作业资质,也未对施工现场生产条件、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核和监督。

  

  

  

  

  

  

  发布意义:

  1.精准界定发包人责任,严厉打击违规发包行为。

  2.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督促有责方先行履行赔偿责任。

  3.积极开展类案研判,助力建筑行业领域专项治理。

  编辑:季文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