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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代表风采录】洪春——在担当中透显忠诚本色
2021-09-23 08:55:00  来源:泰州市检察院

洪春,男,1966年8月出生,中共党员,泰州市第六次党代会党代表,现任泰州市检察院检委会委员、三级高级检察官。2011年,泰州市检察院、泰州市政法委先后作出了“关于向洪春同志学习的决定”。个人先后被记二等功2次、三等功5次,被授予全省检察机关先进工作者、全国政法系统优秀党员干警等荣誉称号。

客观公正、敢于担当

他秉持检察官客观公正立场,敢于担当,勤勉履职。成功审查并出庭公诉了泰州地区乃至在全省、全国有影响的多起大要案,如公安部、最高检挂牌督办的东姜黄河“水霸”安某某等13人抢劫敲诈犯罪集团案,备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原律师蔡某某故意杀人案,全国扫黑办、最高检挂牌督办的“12.17”特大网络套路贷案等等。

在指控揭露犯罪的同时,注重从情理和法理上教育感化被告人,力求出庭公诉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一起故意杀人案的被告人在听取他的公诉发言后放弃自行辩护,当庭请求法庭判处其死刑,并愿意捐献眼角膜以谢罪。

坚守办案质量底线,察微析疑

他坚守办案质量底线,察微析疑,不枉不纵。凭借多年养成的严谨、细致、踏实的办案作风,避免了多起重大案件的错误起诉或重罪轻诉。2003年,他在听取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故意杀人案汇报时,对陈某某供认的因为妻子不给钱看病而杀人的动机提出质疑,随后他通过阅卷审查发现陈某某案发后曾交给儿子几千块钱,这明显异常。于是他立即带领承办人前往看守所提审陈某某。陈某某供称其杀人是因为妻子与他人相好,只是家丑不可外扬,然而在案证据表明其妻子已年近七旬且体弱多病。

洪春敏感地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迅速带领承办人围绕其杀人动机展开走访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案发前表现出一系列精神异常情形,经两次进行司法精神疾病鉴定,查明陈某某患有偏执型精神障碍,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从而避免了重大错案的发生。

关注民生,努力践行司法为民宗旨

他在办案中关注民生,努力践行司法为民宗旨。2019年,他在审查走访一起二审上诉的交通肇事案件事故现场时,发现一年之前事故现场存在的影响交通安全的视障物仍然存在,为此对检察机关近年来受理的交通肇事案进行初步梳理,发现此类情况并非个案,为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他以检察建议书形式,促成职能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共清理影响交通安全的是障物194处。

2020年,他在办理一起故意杀人案时,发现被害人有3个未成年的孩子跟着年老的爷爷艰难度日,为此他积极帮助协调减免被害人丧葬费用,并协同相关部门开展跨区域联动司法救助,为3名未成年孩子落实困境儿童待遇,发放救助金5万元。

创新思考,积极推动部门工作发展

他注重创新思考,积极推动部门工作发展。2007年他调至新组建的案管处,面对新的岗位,他提出了高点定位,强势推进的工作思路,喊出了敢管、能管、善管、勤管的激励口号,坚持程序监管与实体监管并重,摸索总结出“五查”工作法,牵头组织实施了“个十百千万”办案质效保障工程等,有力促进了全市检察机关规范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提升。

案管工作经验在全省案管工作会议上多次作交流发言。案管处被连续3年被表彰为 “市级机关优质服务处室”,先后被记集体二等功1次、三等功2次。2017年他调至侦查监督处工作,期间他牵头全市检察机关以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实施了全市“食药安全检察行”活动,合力整治食药安全突出问题,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展现了检察机关的作为和担当,该项目先后被评为泰州市改革创新一等奖、全省“优秀法治实事项目”。

勤于学习思考,注重业务能力提升

他勤于学习思考,注重业务能力提升。先后撰写10多篇论文在《人民检察》、省刑事诉讼法学年会、江苏省检察理论年会等国家级、省级刊物、法学年会上发表、获奖,2016年被评选为全省“检察业务专家”。作为全省检察业务专家,他先后应邀赴山东、内蒙等地检察机关进行业务讲座。

作为一名长期从事检察工作的老同志,他在总结提升的同时,注重结合自己多年积累的工作经验,围绕如何审查案件、如何出庭公诉,包括如何做好记录、如何汇报案件、如何制作文书等检察基础实务,对年轻人干警进行悉心指导,悉心点评,做好“传、帮、带”。

  编辑:季文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