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上午10:00,江苏省检察院召开江苏检察机关深化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新闻发布会。省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王方林介绍江苏检察机关认罪认罚从宽工作情况,发布相关典型案例。泰州市检察院办理的《黄某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黄某乙包庇案》成功入选典型案例。
泰州市检察院丁铌检察官作为案件承办人参加会议,介绍她办理的典型案件的办理情况。
丁铌发言:
前年,我收到一个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泰州公安机关侦办一起制售假冒某品牌辣椒酱案件,发现一个云南买家,经过电话联系,云南买家黄某乙千里迢迢来泰州投案,交代了他买假然后再卖假的犯罪事实。看起来案情并不复杂,因为黄某乙是自动投案的,之后无论是向公安机关,还是向检察机关,他都一直表示“认罪认罚”,表现得非常诚恳,还主动退出了违法所得。办案进程似乎很快就能推进下去,但是我们心中始终保持一条原则,那就是认罪认罚虽然可以有效降低证明难度,但是我们决不能因此降低审查标准。
审查发现,云南买家一直用微信号跟泰州卖家联系,两人没有见过面,用这个微信号的人是谁,只有黄某乙一个人供述。经过补查后黄某乙的店铺员工、邻居都反映微信号是黄某乙使用、店铺是黄某乙经营,但是,我再一页一页翻看微信号发布的朋友圈,疑点出现了:朋友圈显示,这个买家有妻子有孩子,多次出入境,在昆明另外还经营一家茶器店铺;但是,自称是买家的黄某乙,没结婚没孩子,出行记录跟朋友圈对不上,也不做其他生意。相反的是,黄某乙的哥哥黄某甲,他的家庭情况、出行记录、经营信息,恰恰跟朋友圈内容是吻合的。
据此,哥哥有重大的作案嫌疑,我建议侦查机关将哥哥补充列为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侦查,终于戳穿了伪装成“认罪认罚”的顶包真相:微信号的实际使用人是哥哥,店铺的经营人也是哥哥,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之后,哥哥就让弟弟来顶包投案,想利用自己认罪认罚的态度迷惑办案人员,还让店员和邻居作了伪证。
最后,泰州市检察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包庇罪分别对哥哥和弟弟提起公诉,把他们让别人作伪证的行为作为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哥哥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以包庇罪判处弟弟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检察机关要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无论被告人认罪与否、罪行轻重,都不能因为被告人主动投案、认罪认罚就降低证明标准。认罪认罚制度下,检察官的主导责任更重,唯有更加全面深入地贯彻证据裁判规则,才能在保证公正的基础上实现效率的提升。我的介绍到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