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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7-07-25 10:56:00  来源:

  被告人基本情况:

  沈某某,男,1965年6月10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原姜堰农村商业银行淤溪支行工作人员。

  基本案情:

  被告人沈某某于2011年至2014年4月,以投资工程、资金周转等为由,许诺支付10‰-20‰的高额月息,向陈某、刘某等34名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628.5万元,其中有多名投资人将原先准备存于银行的资金,基于被告人沈某某是银行的“老员工”的信任,而出借给沈某某。所借得的款项均被沈某某用于支付工程费用及所吸收存款的本金、利息,案发时尚有本金559.78万元未能偿还。

  警示意义:

  近年来,不少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自身工作职能,依靠群众对银行信用的信赖,将银行作为非法融资的“通道”,成为非法融资的集资人。本案被告人沈某某利用在银行工作多年的便利,拉近与投资人的关系,获取更多的信任,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帮助资金流动不足的经营者吸收资金,经营者资金链出现断裂,被告人被迫辞职跑路,参与者血本无归,引发较大的社会矛盾,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编辑:豆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