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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打”与“不该打”
2019-06-27 20:53:00  来源:

  来源:正义网

  吕坤在《刑戒》中提出的“五且缓打”,哲理深刻,令人深思。吕坤(1536-1618年),明朝文学家、思想家。一生刚正不阿,为政清廉,与沈鲤、郭正域并称万历年间“天下三大贤”。

  “五且缓打”即:我怒且缓打:有怒不迁,大贤者事。盛怒之下,刑必失中。待己气平,徐加责问。试于怒定之后,详观怒时之刑,未有不过者。我醉且缓打:酒能令人气暴心粗,刑必不当。即当,人亦有议。当检点强制之。我病且缓打:病中用刑,多带火性。不惟施之不当,亦恐用刑致怒,人己俱损。我不见真且缓打:事才入手,未见是非。遽而用刑,倘细审本情与刑不对,其曲在乙,已刑甲矣。知甲为直,又复刑乙。不独甲刑为冤,颠倒周章,亦为可笑。我不能处分且缓打:遇有难处之事、难犯之人,必先虑其所终作何结局,方好加刑。若浮气粗心,先即刑责,倘终难了结,反费区处。曾见有打人后,又陪事人者,只为从前慌张耳。

  反复诵读“五且缓打”,感到真是切身体会、经验之谈。虽然刑讯已经成为历史,但《刑戒》对今天的司法官仍然不无启迪。自由裁量权是客观存在的,它是一把双刃剑,运用得当可以促进司法公正,滥用自由裁量权,就会影响司法公正与司法权威。

  情绪影响审判,就像《刑戒》所说,醉态之下,即使处理公正,也难免引人生疑。“五且缓打”后两条,则不是对情绪、身体状况的要求,而是对事实、权限的要求,至今也不过时。以事实为依据,是司法的基本要求。在今天的法治社会,办出冤假错案,不只是闹出笑话、一笑了之,而需要运用错案追究制度,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我不能处分且缓打”,涉及处分权的问题。在今天,权力更加细化,不再是县太爷坐堂问案,身兼数职,即使在审判机关、人民法院内部,也有院长、庭长、审判员、书记员、审委会、合议庭,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立案庭、审判监督庭,立审执监分离,各负其责,分权制约。现代司法,只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就能依法办案,而不需要超越权限做好事,反之,弄不好就好事变成坏事。因此,司法者既要积极履行职权,又要按照司法权限办事,不能越权越位,许多错案往往是滥用职权的结果。

  除了“五且缓打”,《刑戒》还提出了“五不打”“五莫轻打”“三莫又打”“三怜不打”“三应打不打”“三禁打”等等。比如,“五不打”即:“老不打:血气已衰,打必致死。幼不打:血气未全,打必致死。且老幼不考讯,已载律文。病不打:血气未平,复打则病剧必死。衣食不继不打:如乞儿穷汉饥寒切身,打后无人将养,必死。人打我不打:或与人斗殴而来,或被别官已打,又打,则打死之名独坐于我。”如果把“打”字去掉,嫌疑人的年龄、职业与心理等因素,依然是在今天的司法中必须充分考虑的。

  相比以上,“三该打不打”不再是单纯标准,而是相对而言,体现了辩证法思想。特别是在牵涉衙门时,即使有理,也不用刑,“即衙门人理直,百姓亦宜从宽,否则,不惟我有护衙门人之名。后即衙门人理屈,亦不敢告矣”,严以律己、宽以待人,表现出高姿态。启迪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严格要求自己,切勿自我护短。

  当然,《刑戒》也难免存在一些封建糟粕。对此,我们要以批判的眼光看待,实行拿来主义,要古为今用,与现代法律意识相对照,科学扬弃,更加牢固地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严格司法,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编辑:泰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