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钟祥市检察院提请抗诉的一起涉案金额达1200余万元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经钟祥市法院重新审理,以当事人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为由,判决驳回原告彭某诉讼请求,同时作出民事制裁决定,对原告彭某拘留10日,罚款2万元;对被告陈某甲拘留15日,罚款5万元;对被告湖南某地产公司罚款10万元。
陈某甲系湖南某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陈某甲、湖南某地产公司与胡某生、胡某华在湖南省临武县合伙开发某房地产项目。开发过程中,陈某甲以湖南某地产公司持有的该房地产项目股份作抵押,多次向他人高息借贷资金,后无力偿还本息,致使该房地产项目长期被法院查封,严重影响经营运作,陈某甲被迫退出了该房地产项目。
2015年下半年,陈某甲找到钟祥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要求杨某为其提供大额经济往来银行流水,杨某便将其借给熊某、周某共计700万元的银行转账记录提供给了陈某甲。后陈某甲与彭某一起伪造了湖南某地产公司向彭某借款本金700万元及利息449.1万元的借条,虚构了湖南某地产公司与彭某之间本息1149.1万元的民间借贷关系,并由陈某甲作为担保人。
2016年1月,陈某乙根据陈某甲的安排,以彭某委托代理人的身份,持伪造的借条及杨某提供的700万元的银行转账记录向钟祥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湖南某地产公司及陈某甲偿还彭某借款本金、利息共计1287.1万元,同时申请财产保全。钟祥市法院受理该案后,查封了由湖南某地产公司开发承建的位于湖南省临武县价值1140余万元的商铺及商住楼(原股东为该地产公司、胡某生、胡某华)。同年3月26日,钟祥市法院判决该地产公司偿还彭某本金700万元及利息,陈某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7年8月,案外人胡某生、胡某华对该判决不服,以陈某甲与彭某恶意串通捏造事实制造虚假诉讼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钟祥市法院申请再审,被法院驳回。
2018年3月,胡某生、胡某华向钟祥市检察院申请监督,钟祥市检察院决定受理此案。由于涉案金额大、案情复杂,可能涉嫌虚假诉讼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该院成立工作专班进行彻查。承办检察官调取了所有相关书证,查询比对了大量银行账据资料,对每个涉案人员和证人进行了细致缜密的询问,多次奔赴湖南多方调查取证。经过细致、缜密、耐心的调查取证工作,终于查清了陈某甲与彭某恶意串通、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严重侵害案外人胡某生、胡某华的合法权益的事实真相。
2018年5月29日,钟祥市检察院向荆门市检察院提请抗诉。荆门市检察院于同年7月13日向荆门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11月19日,荆门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作出民事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钟祥市法院重审。
2019年上半年,钟祥市法院依法重审该案,调取了钟祥市检察院收集的大量证据,邀请该院检察长曾慧列席审委会研究此案,其发表的检察意见获绝大多数审委会委员的支持。近日,钟祥市法院以虚假诉讼为由,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对当事人进行了拘留、罚款的司法制裁。
据悉,针对当事人恶意制造虚假诉讼,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钟祥市检察院以涉嫌虚假诉讼罪移送钟祥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目前,彭某、陈某甲、陈某乙三名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