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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居间费未成 砸车泄愤酿苦果
2018-03-29 11:53:00  来源:

   警示小案例:

  “被告人因民事纠纷对被害人财物进行损毁,既不利于解决双方存在的矛盾,更对被害人的财产权利造成较大损害……”近日,经靖江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老王(化名)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老王是做家具生意的,在圈子里小有名气,平时也帮别人介绍些生意,赚点居间费。一次在熟人的介绍下,他认识了同样做家具生意的李老板(化名),二人越聊越投机,李老板知道老王颇有人脉,便趁机提出让老王给自己介绍些生意做做,居间费自然好说。

  没多久,在老王的周旋下,李老板果然做成了一笔大单,可却因为居间费没有谈拢,二人反目成仇,老王自是三天两头去讨要说法,李老板却声称居间费已经付清,对老王闭门不见,这可把老王给气坏了。

  一天晚上,喝了些酒的老王趁着酒意又去找李老板讨要说法,毫无例外,他再一次吃了个“闭门羹”。

  “这钱我不要了,就当给你的修车费吧!”看着李老板家里灯火通明却无人应答,拨打李老板的电话也无人接听,老王怒火中烧,再加上酒劲发作,便将李老板家门口停的宝马轿车作为发泄对象,拿起一块石头便向宝马轿车砸去,只听“嘭”的一声巨响,车前挡风玻璃便碎了,老王觉得还不解气,又将车的倒车镜给扳坏了,这才心满意足地离开。事后,经鉴定,老王的行为给李老板造成5万余元的损失,俨然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检察官说法:

  居间费用是指居间合同发生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4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因此,在居间过程中,应当签订居间合同,防止因居间费用不清,引发民事纠纷,更要避免“酒后暴力”,造成“过渡”维权事件发生,从而引发刑事苦果。

  编辑:季文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