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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都不能偷,电也不可以
2018-04-13 14:24:00  来源:

   案件回顾:

  2013年12月的一天,两名陌生男子来到高新区明珠花园的童某家,声称只要花费2000元就能对其电表进行“节能改装”,一年能省下上千元的电费。见有这样的“好事”,童某当即答应,并于两名陌生男子就价格问题进行商讨,把改装费用从2000元降到了1000元。协商一致后,两名男子随即进行“改装”。之后,童某家里的所有电器就“放心”使用,包括四台空调、一台冰箱、两台电视、一台油汀、电风扇、洗衣机等。生活中能用电解决的尽量不用气。   
  2017年4月供电公司后台数据监测发现该用户用电量不正常,遂安排反窃电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查看,发现该户电表存在私自开盖行为,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后经有权机构鉴定,自2013年3月至案发,共计窃电量为4万余千瓦时,价值2万余元。
  2017年12月1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童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在判决之前已向供电部门补缴电费、接受处罚共计7万余元)。
  检察官说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13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6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6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违法的窃电方法多种多样,造成的危害也是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
  1、安全隐患;
  2、用电量与实际使用方面出入很大,有时会出现负值,使电力部门和国家造成巨大损失;
  3、对人身安全构成威胁。
  对此,建议电力部门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形式,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媒介宣传窃电的危害;办案机关结合办案让被告人在一定场合现身说法,制作光盘在一定场合予以播放。 
  编辑:季文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