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检察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肖克)经湖北省黄石市检察机关抗诉,黄石市下陆区法院近日作出再审判决:判处吴某的3名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返还罗某10万元本金及利息。
这起借款要从四年前说起。2015年9月、2016年4月,吴某分2次向罗某借款,每次吴某都给罗某出具了借条,共计10万元,其中一次罗某给吴某的是现金,没有银行汇款凭证。2016年9月,吴某因病去世。为追回借款,罗某便于2016年1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的3名继承人返还10万元本金及利息,并提供了借条及其中5万元汇款凭证。法院于2016年12月进行了审理。吴某继承人对其中5万元只有借条、没有银行汇款凭证提出异议,认为借条可以仿冒。法院通过审理,判处吴某的3名继承人返还5万元本金及利息,对另外5万元只有借条、没有汇款凭证未予采信。但该判决书由罗某的代理人刘某代收后,也未告知罗某判决结果,罗某由此失去了上诉机会。
罗某于2017年5月向法院申请再审,被法院驳回后,同年8月向下陆区检察院申请监督。下陆区检察院受理后,经鉴定和走访相关人员后认定,两张借条系同一人所写,其中一张借条虽没有汇款凭证,但有证人证言,足以证明罗某借款给吴某10万元的事实,于是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认为,罗某向检察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推翻原判,没有采纳检察建议。经再次审查证据,下陆区检察院提请黄石市检察院向该市中级法院抗诉。
黄石市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审事实不清,现有的证据足以证明所借的款项为10万元,遂向黄石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黄石市中级法院裁定原审法院再审。经再审,原审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作出了上述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