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20日,经泰州医药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出庭提起公诉,泰州医药高新区人民法院以曹某某(女)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以曹某某(男)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以周某某(男)犯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以姚某某(男)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以侯某某(男)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陈某某(男)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泰州医药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周某某、曹某某等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案一审宣判
2022-03-02 09:35:00 来源:泰州医药高新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季文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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