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李某某、朱某某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经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朱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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