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陈某某、张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一案,经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陈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陈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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