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吴某某、张某某等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经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吴某某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张某某协助组织卖淫、危险驾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
被告人杨某某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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