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促进 “亲、清”政商关系的构建,更好地服务三大主题工作,根据上级检察机关关于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部署,以及市委有关文件精神,现制订实施意见如下:
一、打造检察服务新平台,不断提升保障转型升级工作质效
1.建立惩治职务犯罪与违法违纪效能监督相衔接工作机制。与市效能办、法制办加强协调配合,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形成执法执纪与惩治犯罪工作合力。坚持抓大不放小,注意从群众反映强烈的“小问题”背后发现严重违法、涉嫌犯罪的“大问题”,特别是深挖被市效能办评为“蜗牛奖”单位和个人背后的渎职、贪污贿赂等问题,依法从快查处影响泰州经济社会发展、妨碍转型升级、危害民生民利的案件。
2.依托“互联网+检察”助推“企业网上法律中心建设”。加快推进“泰检e”智慧检察工程,完善“网上检察服务中心”功能,建立法律大数据库,面向企业等经济组织提供法律法规、典型案例、行贿档案查询、法律咨询、风险源点防范、在线控告申诉等检察服务,并通过“两微一端”嵌入到有关企业网站、企业人员网络终端等,助推“企业网上法律中心建设”。
3.面向特定行业适时建立检察联络站。注重检察服务的专业性,依托行业管理部门,努力为企业提供更加有效的检察服务。市院要发挥好工商联检察联络站的职能作用,做好接受企业咨询、控告、投诉等工作。各基层院要按照省政府关于“两法衔接”工作的部署,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适时设立相关行业检察联络站,立足检察职能做好服务工作。
二、正确运用法律政策,更加旗帜鲜明地保护改革者、保护干事创业的激情
4.坚持“三个正确区分”,保障项目大开发的顺利进行。充分考虑项目建设、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和行业特点,认真研究转型升级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一是正确区分项目招引及建设中,在有关政策规定不明确的领域,按照项目引进需求使用建设经费,与贪污、挪用、私分国有资产的界限。二是正确区分项目引进失败,或者项目投资未能达标投产,与渎职、失职犯罪的界限。三是正确区分为转型升级、扩大就业,而开展的风险投资、创业活动所形成的亏损,与失职、渎职犯罪的界限,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
5.正确区分“五个罪与非罪界限”,加强对科技人员的保护。一是正确区分身兼行政职务的科研人员特别是学术带头人,其科研人员与公务人员的身份。二是正确区分科研人员合法的股权分红、知识产权收益、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与贪污、受贿之间的界限。三是正确区分科技创新探索失败、合理损耗与骗取科研立项、虚增科研经费投入的界限。四是正确区分突破现有规章制度,按照科技创新需求使用科研经费,与贪污、挪用、私分科研经费的界限。五是正确区分风险投资、创业等造成的正常亏损,与失职渎职的界限。
6.全力保障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在泰项目建设。对在科研项目实施中突破现有制度,但有利于实现创新预期成果的,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予以宽容。在创新过程中发生轻微犯罪、过失犯罪,但完成重大科研创新任务的,依法认定为立功表现的应当从宽处理。对于科技创新中发生的共同犯罪案件,重点追究主犯的刑事责任,对于从犯和犯罪情节较轻的依法从宽处理。
7.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对关键岗位的涉案科研人员,根据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危害结果等,尽量不使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对于科研单位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一般不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对犯罪情节较轻,法定刑在三年以下的初犯、偶犯,企业发展中需要的,同时企业又能够提供必要帮教条件的,在提起公诉时,一般应提出缓刑的量刑建议;在社区矫正执行法律监督中,将此类人员为企业作贡献的情况作为监督的重点。
三、坚持惩治与预防并举,促进“亲、清”政商关系的构建
8.围绕转型升级、项目建设中的“堵点、痛点、盲点”,依法查处影响“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职务犯罪。严肃惩处国家工作人员以科技创新为名,骗取、套取、挥霍国家科研项目投资,严重危害创新发展的犯罪;严肃惩处领导干部利用监管职权,妨碍转型升级、项目建设的贪污贿赂犯罪;严肃惩处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涉企案件中的腐败行为,特别是与当事人勾结制造虚假诉讼,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
9.严肃惩防不作为、乱作为背后的职务犯罪。对所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中,涉及侵犯企业利益、妨碍项目建设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重处罚;因为数额、情节等未构成犯罪的,应当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予以党纪政纪处分的建议。
10.强化法治宣传工作,引导企业依法创业、规范经营。着力提升企业经营者的法治意识,选取办理的典型涉企职务犯罪案件,深入企业通过以案释法等形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做好预防犯罪工作。深入剖析涉企业职务犯罪的发案原因,针对制度机制漏洞,及时提出对策建议,帮助完善规章制度、规范经营管理、防范法律风险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