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三中全会关于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要求,切实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特约检察员工作,充分发挥特约检察员作用,根据中共中央统战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约检察员聘任条件:
(一)在本地区有一定代表性和社会影响的同级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
(二)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为人公道,作风正派;
(三)具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和科学文化知识水平,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或与检察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有较强的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能力;
(四)本人自愿应聘,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年龄一般不超过58周岁,愿意参与和能够坚持特约检察员工作;
(五)宗教界人士不在聘任范围。
第三条 特约检察员的聘任程序:
(一)市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向市委统战部提出聘任特约检察员的有关意见,明确受聘对象的条件、人数等要求;
(二)市委统战部商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有关单位,推荐符合条件的人选,并对推荐人选进行考察研究,在征得被聘人员所在单位和本人同意后,向市检察院正式推荐;
(三)市检察院确定聘任人选后,将意见反馈给市委统战部和人选所在单位,并向上级检察机关报告,同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四)以市检察院名义向特约检察员颁发《特约检察员证书》。
第四条 特约检察员的聘任期限:
(一)市检察院特约检察员每届聘任期限为五年;
(二)特约检察员聘任期满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续聘或解聘,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三)特约检察员在聘任期内,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职责的,应由市检察院商请市委统战部予以解聘并通知本人,向上级检察机关报告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五条 特约检察员的职责:
(一)对检察业务工作中的专业性问题提供咨询;
(二)对检察工作执法情况和检察人员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
(三)反映或转递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犯罪的检举、控告和不服刑事处罚的申诉情况或材料;
(四)经市检察院领导指派,参与有关案件的审查、复查和调查;
(五)参与市检察院有关检察改革和工作机制创新等重大理论问题的讨论研究;
(六)宣传社会主义法制和中国特色检察制度。
第六条 特约检察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阅读检察机关有关文件;
(二)参加检察机关有关会议;
(三)经市检察院领导批准,可以约请有关检察人员进行专题座谈、专题调查;
(四)有权向统战部门和有关单位反映工作情况和问题;
(五)有权了解对所转递、提供的举报线索和控告,以及申诉材料的查处结果;
(六)对参与审查、复查和调查的案件可以发表意见,在意见不被采纳时,可向检察长反映。
第七条 特约检察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遵守检察机关制定的有关工作制度;
(二)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秘密,遵守检察机关的保密规定,不泄露秘密;
(三)忠实于事实真相,忠实于法律规定,不谋私利,不徇私情,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建议;
(四)积极参加市检察院组织的相关活动,积极参加检察业务和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收集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五)参与案件的审查、复查和调查时,应在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工作部门协调组织下,按法定程序进行;
(六)以特约检察员身份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时,应事先征得市检察院同意,事后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检察院;
(七)不得在检察机关内部建立党派组织、发展党派成员或从事党派活动;
(八)对违反法律、纪律和相关规定的特约检察员,予以解聘,并视情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 特约检察员的阅文范围:
(一)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和市检察院内设机构下发的有关文件和业务资料;
(二)市检察院及各内设机构召开的有关会议文件和资料;
(三)市检察院赠阅的《检察日报》、《人民监督》和《清风苑》等报刊杂志;
(四)因工作需要,市检察院提供给特约检察员阅读的有关文件材料。
第九条 特约检察员参加会议的范围:
(一)全市检察长会议、全市检察长座谈会和有关部门业务工作会;
(二)审查、复查和调查有关案件的工作会议;
(三)专题调查研究的各种研讨会;
(四)市检察院召开的特约检察员座谈会、检察工作通报会;
(五)因工作需要,市检察院组织邀请特约检察员参加其他会议。
第十条 特约检察员反映或转递的文件、材料处理程序:
(一)群众指名寄给特约检察员的文件,由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工作部门负责登记后转交特约检察员本人;
(二)特约检察员转递、提供的举报线索和控告、申诉材料,人民监督工作部门负责转呈市检察院领导批办并交有关业务部门办理,处理情况和结果由人民监督工作部门向特约检察员反馈;
(三)各有关业务部门对人民监督工作部门转交的特约检察员反映举报线索和控告、申诉材料,认为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或有其他原因的,应及时与人民监督工作部门协调处理。
第十一条 特约检察员行政组织关系及因公出差的待遇:
(一)特约检察员不脱离原工作单位和工作岗位,其行政关系、组织关系和工资、福利等仍由原单位负责;
(二)参与检察机关组织的有关活动时,由检察机关给予相应补贴。
第十二条 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工作部门负责特约检察员工作,主要承担下列事项:
(一)负责特约检察员的组织协调和日常联络服务工作;
(二)提出特约检察员工作年度计划,总结特约检察员年度工作情况;
(三)定期向特约检察员通报检察工作情况;
(四)组织特约检察员参加检察机关有关会议和专题调研活动;
(五)组织特约检察员参与有关案件的审查、复查和调查,必要时,经检察长同意,可以列席检察委员会会议;
(六)组织特约检察员参加检务公开、接待群众信访等活动;
(七)听取并反映特约检察员的意见和建议,办理特约检察员转递的举报线索和控告申诉材料有关事宜,并负责向特约检察员反馈结果;
(八)牵头组织特约检察员进行专门业务知识培训,学习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检察院有关文件资料;
(九)协调帮助特约检察员解决履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十)加强对各市检察院特约检察员工作的指导,了解全市特约检察员工作情况,开展调查研究,组织经验交流,推进和完善特约检察员工作。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如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