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手3●15,泰州检察护航消费者合法权益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药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肩负着维护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公益诉讼职能。
在今年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泰州两级检察机关积极参与和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主题活动,现场提供法律咨询,畅通举报途径,服务保障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求。
下面,跟小编一起去现场看看吧!
PART 1
宣传“公益卫士随时拍”
举报平台
泰州市检察院和海陵区检察院民行检察官参加了 “2019年泰州市3●15主题活动”,活动现场人气火爆,瞧,检察官们正手把手指导市民怎么用手机微信扫码举报公益诉讼线索。
PART 2
现场公益调查
泰兴市检察院会同市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市区内销售安化黑茶的店铺开展了专项检查。
PART 3
现场案件宣讲、公益
诉讼职能宣传
两级检察院的检察官奔赴各地人流量密集的购物广场,通过发放宣传图册、现场讲解等方式宣传公益诉讼职能,重点就食品药品安全方面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寻求法律帮助特别是检察监督的帮助进行宣传。
“舌尖上的安全”专项活动
2018年8月以来,泰州市两级检察机关积极开展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专项活动,共发出食药安全领域的督促履职检察建议62件,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含禁用药的保健品、药品等违法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7件,积极探索惩罚性赔偿、消费警示等责任承担方式,总涉诉标的额逾1200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案件速递——身边的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欺诈老年人销售假保健品
石家庄某医药公司、马某等人采取制作虚假广告、培训销售人员、冒充老中医电话销售等方式,假冒北京某保健食品,向广大老年人销售蜂胶活胰素、金糖灵等假保健品。
上述保健品经检测,添加了国家禁止使用的西药成份盐酸苯乙双胍,食用后将严重影响人的身体健康。
海陵区检察院依法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被告人提起公诉,并且由于其向众多消费者销售金额达50余万元,致使大量有毒、有害食品进入流通领域,危及众多消费者的健康,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该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医药公司、马某等人赔礼道歉、消除危险,并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支付销售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典型案例二:微信层层销售假减肥药
胡某、高某、李某等20人虚假宣称纯中药胶囊减肥,通过微信销售的方式,向广大消费者销售“LADY SHOW”假减肥药。上述减肥药经检测,添加了国家禁止使用的西药成份西布曲明,食用后会产生头晕、恶心、呕吐等不良反应。海陵区检察院依法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对胡某等人提起公诉,并且由于胡某等人欺诈消费者、侵害不特定消费者健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海陵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胡某等人赔礼道歉、消除危险,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支付销售金额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该案已达成调解协议,胡某等人自愿支付赔偿金38万余元。
典型案例三:销售“罂粟”卤菜终受罚
姚某明知违法的情况下,仍在烧制猪头肉、熏烧鹅的过程中添加罂粟壳,并将烧制的猪头肉、熏烧鹅摆摊销售,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 12000元。经检验,其销售的猪头肉及熏烧鹅中罂粟碱、那可丁均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姚某某在触犯《刑法》的同时也侵害了不特定公众的生命健康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兴化市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姚某依法提起刑事公诉的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姚某向公众赔礼道歉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法院当庭宣判,判处姚某交付赔偿款人民币六万元,并在兴化市市级媒体上公开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