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我有一个儿子,按照政策规定不属于孤寡老人,但我的儿子早就失踪了,你们能不能帮帮我?”2023年2月,姜堰区检察院检察官在一次走访中接到了老李的求助。
老李今年67岁,妻子早逝,有个儿子自2017年7月外出打工后,就音讯杳无。这几年,心力交瘁的老李因病已经丧失了劳动能力,仅靠每年1000元的农田租金和微薄的积蓄度日,生活困顿的他一直没有得到社会救助。
走访调查发现,按照老李现在的情况,如果能在法律层面认定其子失踪或者死亡,就可以享受特困人员救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姜堰区检察院迅速启动调查核实程序,依法向公安、三大通信运营商等调取了行踪记录及通话记录,查明自2019年8月起,老李儿子就没有使用身份证参与社会活动的迹象。老李已经在事实上属于孤寡老人了。
“我们注意到这样一个群体,在法律层面上,他们有子女,形式上不符合孤寡老人救助政策,但事实上确实无人赡养,我们称为‘事实孤寡老人’”。姜堰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杨翔介绍说,老李的情况符合检察支持起诉的条件。
2023年6月19日,老李向姜堰区法院起诉,请求宣告其子失踪,姜堰区检察院依法支持起诉。7月17日,姜堰区法院在其官网上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老李儿子的公告。10月18日,泰州市姜堰区法院依法当庭作出宣告李某失踪的判决。当日,当地民政部门据此判决,依法为老李办理了最低生活保障。
办理一案,治理一片。
“像老李这样的‘事实孤寡老人’还有吗?” 2023年8月,姜堰区检察院放眼全区,针对相关基层组织社会救助工作进行了调查,发现“事实孤寡老人”往往被排除在救助对象之外。2023年10月8日,姜堰区检察院向相关单位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截至2023年底,相关基层组织共排查出4户因未申请负赡养义务子女失踪或者死亡、户口登记和实际不符、赡养人无赡养能力,且生活陷入困境的“事实孤寡老人”,这4户已经得到社会救助。
在姜堰区检察院与民政局的多方努力下,《泰州市姜堰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补充办法》于2023年10月17日正式出台,规定对因未申请负有赡养义务子女失踪或死亡、当事人身份户口登记和实际不符等在形式上不符合孤寡老人救助政策的六种情形,加强实质性核查,灵活运用救助政策,给予事实孤寡老人基本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