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严格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提高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帮教效果,近日,高新区院执检干警对全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情况开展了专项检察活动。通过该专项活动,发现并监督纠正2起将未成年犯与成年犯混同进行社区矫正的案件。
经检察,社区矫正人员谢某,1997年11月11日生,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社区矫正人员王某,2000年1月11日生,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社区矫正人员朱某,1998年11月23日生,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该三人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
该院通过检查社区矫正台账资料,对三人进行逐人调查谈话,发现:泰州市司法局医药高新区分局明珠司法所、凤凰司法所将该三人与其他社区矫正人员混同参加每季度考核评议会,混同参加学习、教育等各项社区矫正活动,且未将三人的矫正档案保密保管。
为避免未成年犯在进行社区矫正时受到“交叉感染”,影响其身心健康和教育改造,该院向区司法局明珠司法所、凤凰司法所分别发出书面检察建议,要求将该三人与其他社区矫正人员的社区矫正分开进行,并针对三人的年龄,心理状态和发育需要等特点,因地制宜地制定矫正措施、开展矫正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