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检察机关保障服务非公经济发展典型案件】对一涉嫌逃税公司暂不启动立案监督程序
2017-08-21 09:11:00  来源:

  江苏某电器有限公司系泰州某开发区2006年招商引资企业,根据约定相关土地征用责任由某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泰州市医药高新区检察院在走访时发现,该公司至今未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合计992505元,已涉嫌逃税罪。经与地税部门进一步沟通,该检察院发现,该公司除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未纳税之外,其他税收均是正常缴纳。同时,该公司辩解称国土部门未给其办理相关土地使用证,无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

   高新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涉税案件,侦查机关一旦立案,可能采取查封企业资产、冻结企业账户等强制侦查措施,不仅影响企业的资金回笼和周转,更会影响企业的信誉和正常经营发展。企业关于相关部门未能及时帮助企业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辩解具有一定正当性。   

   据此,高新区检察院决定:暂缓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向该开发区政府发出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认真履职,帮助涉案企业尽快办理土地使用证;要求企业补缴应缴税款。同时,针对招商引资过程中土地使用问题,检察机关建议该开发区政府进一步梳理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企业数量和用地缺口,抓紧研究制订下一步解决方案。     

  案件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立案监督案件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考虑案件办理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认真研究企业违法动因和司法诉求,把依法办案、服务企业、营造环境、促进发展统一起来,督促职能部门及时履职,服务企业依法诚信经营。

  检察官普法: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编辑:豆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