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兴化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兴化市沙沟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服务站会计代理服务中心原出纳会计姜兴及其父姜志兵(兴化市沙沟镇个体户)挪用公款犯罪一案,经兴化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判处姜兴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判处姜志兵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全市刑事检察工作会议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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