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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徐良、毛鑫等13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一审宣判
2018-12-03 16:14:00  来源:泰州检察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日前,兴化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钟徐良、毛鑫等13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兴化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一、被告人钟徐良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

  二、被告人毛鑫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

  三、被告人阎永军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四、被告人蔡刚会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五、被告人王日军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六、被告人孙静静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七、被告人王汝东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八、被告人戎彦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九、被告人王琴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

  十、被告人王更舟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

  十一、被告人刘乃员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十二、被告人高绅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十三、被告人孙士林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来自:兴化检察

  编辑:泰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