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行为依法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但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出违法所得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犯罪情节轻微。
2020年6月10日,泰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对张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全市刑事检察工作会议召开
年轻泰·青年π | 第一期主题沙龙来了!
新春开讲!
泰州市检察院召开2024年度机关总结表彰大会
泰州市检察院官方微信
泰州市检察院新浪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