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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刘某某危险驾驶一案,经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2021-05-28 14:33:00  来源: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

  近日,由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刘某某危险驾驶一案,经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编辑:季文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