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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21年度)
2022-03-22 09:48:00  来源:泰州市检察院

  ——2022年2月25日在泰州市第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丁海涛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泰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

  过去五年工作回顾

  五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在市委和省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市委实施意见,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各项工作取得新成效。发源于泰兴市检察院的“预防邮路”工作得到习近平总书记充分肯定,“事实孤儿”检察关护品牌全国推广。兴化市检察院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记集体一等功,医药高新区检察院获评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姜堰区检察院办理的某公司生产、销售伪劣农药案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全市检察机关涌现出全国十佳公诉人丁铌、全国巾帼建功标兵丁明霞、全国平安英雄赵习芳等先进典型。

  一、自觉融入新发展格局,全力护航经济高质量发展

  找准服务“六稳”“六保”的切入点,能动履职、担当作为,努力让法治成为泰州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积极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深入研究涉企刑事司法政策省际差异问题,提出合理调整我省执法司法标准的建议,相关调研报告获省委主要领导批示肯定。组织开展“护航民企”专项活动,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不起诉114人,建议从宽处理307人,把办案对企业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姜堰区检察院在办理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督促该公司退还了全部集资款,综合评估后作出不起诉决定,该案入选全国检察机关涉民营企业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积极探索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会同市工商联等10部门成立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确保涉案企业真整改、真合规。“护航民企”工作被省委依法治省办评为“全省法治市场建设优秀实例”。

  聚力保障创新驱动发展。坚持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362人。对侵犯某上市公司商业秘密案依法提前介入,果断监督立案,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坚决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增强企业在泰投资信心。聚焦泰州大健康产业发展,推动将医药高新区检察院转设为大健康产业专门检察院,全力服务中国医药城建设。举办三届医药知识产权法治保护研讨会,牵头省内外10家检察院成立医药知识产权保护联盟,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完善执法司法联动机制,着力提升区域协作和全链条保护水平。

  切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护航国家级金改试验区建设,起诉破坏金融监管秩序犯罪516人,办理了涉案金额50亿余元的全省首例非法买卖外汇案。严厉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犯罪,起诉372人,依法办理了“罗兰金都”“桃花岛”“宝典财富”等一批特大非法集资案,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加大反洗钱力度,与人民银行泰州中心支行建立反洗钱协作机制,形成打击合力,起诉洗钱犯罪10人。开设金融检察微课堂,强化以案释法,提升群众风险防范意识,5件宣传作品获最高人民检察院表彰。

  二、主动适应安全稳定新形势,致力建设更高水平平安泰州

  充分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职责,五年来共批准逮捕7021人,提起公诉27979人,全力服务打造长三角地区最具安全感城市。

  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坚持把政治安全放在首要位置,起诉邪教组织犯罪110人。依法履职战疫,成立疫情防控检察业务领导小组,统一指导全市涉疫案件办理,起诉制售“假口罩”、妨害公务等犯罪53人,有力维护疫情防控秩序。始终保持对严重暴力犯罪的高压态势,起诉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犯罪520人。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25年前的徐林贵、徐林华抢劫杀人案,两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推进网络空间治理,参与“断卡”专项行动,起诉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1430人。靖江市检察院高效办理了公安部挂牌督办、涉案金额4亿余元的跨境网络开设赌场案,提起公诉141人,助力净化网络环境。市检察院及4个基层检察院被市委、市政府表彰为“2015—2021年度全市平安建设先进集体”。

  深入推进扫黑除恶斗争。坚持“一个不放过、一个不凑数”原则,2018年以来,共批准逮捕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292人,起诉575人,依法办理了虞凌云、王小成、徐乐等一批大要案,得到全国扫黑办、中央督导组肯定。强化“打伞破网”,移送“保护伞”线索99件,相关部门立案查处57人。聚力“打财断血”,检察环节新增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1.8亿余元,坚决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着力推动长效机制建设,就办案中发现的重点行业和领域治理漏洞制发检察建议126件。扫黑除恶工作连续三年在全省检察会议上作经验交流,6个集体和14名个人受到省级以上表彰,市检察院被市委、市政府记集体二等功。

  深度参与市域社会治理。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诉源治理,连续九年实现重大时间节点涉检赴省进京零信访,全市5个检察服务中心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全国文明接待室”。紧扣“一年小灶”“三年大灶”,开展“安全生产检察行”活动,起诉重大责任事故等犯罪202人,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针对建筑物外立面脱落、窨井盖管护、道路交通安全等问题发出检察建议235件,督促消除安全隐患1200余处,切实守护人民群众“头顶上”和“脚底下”的安全。1件督促整治违法建设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应急管理部评为典型案例,相关做法受到省检察院主要领导批示肯定。当好“法治参谋”,关于非法种植罂粟、涉刑人员违规领取工资养老金等问题的调研报告获市委主要领导批示,推动开展专项治理。突出按需定制精准普法,泰州检察普法中心、泰兴市检察院“晶晶说法”等品牌效应进一步放大。

  三、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努力满足高品质生活需求

  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做实惠民文章,用心用情纾解人民群众急难愁盼。

  守护食品药品安全。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开展“食药安全检察行”活动,被市委、市政府表彰为改革创新一等奖,获评“全省首批优秀法治实事项目”。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督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205件,起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犯罪520人。医药高新区检察院办理了以7000多吨工业用盐冒充食用盐的案件,姜堰区检察院对公安部挂牌督办的制售400余万颗假药案提起公诉。办理食药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193件,其中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45件,责令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金2200余万元,让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

  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对罪行较轻、确有悔改表现的未成年人依法不批准逮捕119人,不起诉519人。坚持宽容不纵容,海陵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校园欺凌案时,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施暴者予以训诫,并支持受害学生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批示肯定。泰兴市检察院通过支持起诉宣告监护人失踪等方式,帮助“事实孤儿”每月享受孤儿养育金,推动国家12部委联合出台文件,惠及全国50万困境儿童。深入贯彻未成年人保护“两法”,持续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号检察建议”,推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开展入职查询1.3万余人次,相关单位对有前科劣迹人员全部解聘。兴化市检察院成立未成年人检察综合保护中心,为涉案未成年人提供“一站式”精准帮教。做实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为师生讲授法治课502场,受众21万人次。市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门获评“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

  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向生活困难的659名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发放司法救助金1159万元,助力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海陵区检察院创设《司法救助申请告知书》,让申请人“最多跑一次”。开通线上司法救助系统,方便申请人及时获得救助。积极参与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行动,起诉恶意欠薪犯罪85人,支持819名农民工提起诉讼,帮助追回劳动报酬1592万元。高港区检察院通过支持起诉,帮助田某等8名农民工讨回被拖欠的工资128万元,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涉农检察典型案例。

  四、认真践行检察新理念,奋力推进高质效法律监督

  牢记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全面履行“四大检察”职能,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刑事检察更加有力。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综合考虑法、理、情,追求司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加强刑事侦查监督,监督立案194件,监督撤案301件,追加逮捕225人,追加起诉162人。医药高新区检察院在办理刘涛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时,依法排除非法证据,通过自行侦查,重构证据体系,有力指控犯罪,该案入选全国检察机关十佳侦查监督案件。加强刑事审判监督,提出抗诉86件。检察机关对陆俊锋等人涉黑案提出抗诉,获市中级法院支持,首要分子由有期徒刑十四年改判为二十年。加强刑事执行监督,建立健全巡回检察制度,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监督收监执行232人。泰兴市检察院建立“归途曙光”联动机制,努力降低再犯罪率,《人民日报》予以报道。

  民事检察更为精准。大力贯彻实施民法典,受理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1053件,提出抗诉、发出再审检察建议216件。持续开展专项监督,纠正虚假诉讼126件,涉案金额2亿余元,以虚假诉讼罪提起公诉32人。靖江市检察院监督纠正一起以逃避执行为目的的虚假诉讼案件,2件民事判决被撤销,3名当事人和1名法律工作者被追究刑事责任。扎实推进正副卷一并调阅工作,相关做法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转发。加强民事执行监督,提出检察建议482件。海陵区检察院在全省率先开展不动产网络司法拍卖专项监督,推动修改网拍格式条款,维护竞买人合法权益,该做法获最高人民检察院推广。

  行政检察持续做实。受理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187件,较前五年上升87%。市检察院在办理黄某某工伤纠纷申请监督案中,积极开展调查核实,依法提请省检察院抗诉,获法院改判,帮助申请人得到相应补偿,该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弘扬宪法精神、落实宪法规定”典型案例。深入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在地方党委政府支持下化解27件,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政和。市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拆迁安置纠纷申请监督案时,通过全面查明事实,充分释法说理,促成申诉人与属地政府达成和解协议,化解了持续近20年的行政争议。开展土地执法领域行政非诉执行专项监督,提出检察建议38件,督促查处违法占用耕地案件18件,推动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公益诉讼检察不断做优。践行双赢多赢共赢理念,积极履行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职责使命。发出行政诉前检察建议1360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13件、民事公益诉讼101件,督促清理固体废物12.6万余吨,挽回国有财产损失8000余万元。聚焦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通过公益诉讼和支持政府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索赔生态修复等费用5亿余元,2个典型案例被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数据库收录。高港区检察院办理的长江非法采砂行政公益诉讼案,入选全国行政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市检察院诉王小朋等59人损害长江生态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生物多样性保护典型案例。兴化市检察院认真落实《泰州市垛田保护条例》,督促相关部门清理河道,守护农业文化遗产。积极稳妥办理公民个人信息、英烈保护等新领域案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340件。认真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相关做法得到省人大常委会曲福田副主任批示肯定。

  五、牢牢把握改革新机遇,充分激发高标准履职动能

  统筹推进各项改革,创造性抓好落实,致力提升检察办案的质量、效率和公信力。

  自觉服务反腐败工作大局。坚决落实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部署,完成职务犯罪侦防职能、机构和人员转隶。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设立职务犯罪检察部门,加强相互配合制约。2018年以来,共受理监委移送职务犯罪案件200件225人,对25名处级以上干部提起公诉,办理了省检察院交办的省经信委原副主任龚怀进、南通市原副市长张轩、省公安厅情报指挥中心原主任刘斌等要案。切实履行监察体制改革后保留的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职能,立案侦查10人,依法查办了全省首例司法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助力净化司法队伍。

  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实行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分类管理,完成员额制改革,细化检察官权力清单,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要求,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更加突出,办案质效更优。完善检察人员考核机制,强化员额动态管理,4名不适宜担任检察官的人员退出员额。院领导带头办理重大疑难案件,相关做法获时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批示肯定。落实内设机构改革要求,突出专业导向,实行“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着力构建“四大检察”“十大业务”新格局。

  提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质效。主动请示汇报,市委将认罪认罚从宽工作纳入年度重点改革项目,市委政法委出台2份指导意见,推动此项制度在泰州落地落实。加强协作配合,会同市司法局完善工作机制,实现值班律师全覆盖;联合法院出台常见罪名量刑指导细则,全市检察机关认罪认罚适用率、确定刑量刑建议采纳率位居全省前列。大力推进繁简分流,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占比近90%,一审服判率97.8%,办案效率更高、效果更好。

  六、全面落实从严治检新要求,持续建设高素质检察队伍

  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队伍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五个过硬”要求,着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检察铁军。

  时刻保持政治清醒。自觉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市委常委会每年听取市检察院党组工作汇报,先后研究出台了支持检察公益诉讼、加强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的文件,市委主要领导调研检察工作5次,作出批示12次,给予了坚强领导和有力支持。强化政治引领,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和党史学习教育,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大力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完成实事项目17个,让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更加充实。

  探索素能提升新模式。实施检察人才“三年深耕计划”,开展实案实训,举办“候任检察官训练营”“初任检察官培优研修班”,相关做法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转发。抓实专业化办案团队建设,提升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能力,2个团队、8名检察官获省检察院表彰,18人入选全国、全省检察专门人才库。强化精品意识,96个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省检察院典型案例。大力弘扬扛旗夺牌精神,26人荣获全国、全省检察业务标兵和能手称号。

  坚持严管就是厚爱。扎实开展检察队伍教育整顿,组织全员政治轮训,筑牢政治忠诚。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共记录报告过问干预案件等重大事项590件。深入排查整治顽瘴痼疾,对5人予以相应处理。注重总结提升,建立长效机制22项,相关做法两次在全省检察会议上交流,中央督导组、省驻泰指导组予以肯定。自觉接受市委和省检察院党组的巡察,支持派驻纪检监察组履职,不断提升司法办案和内部管理规范化、精细化水平。认真贯彻市委为基层减负“136”专项行动部署,努力只开解决问题的会、发务实管用的文,力戒“辛辛苦苦”的官僚主义、“忙忙碌碌”的形式主义。

  主动接受人大和各界监督。认真贯彻市五届人大历次会议决议,向市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公益诉讼、民事检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执行等工作5次,制定92项举措落实审议意见。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每年向市政协常委会通报工作情况。代表委员提出的13件建议提案全部办结,满意率100%。邀请代表委员视察检察工作、观摩司法活动1780人次。主动接受群众监督,邀请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等监督办案623人次,公开重要案件信息2786条,举办新闻发布会48场。强化检律良性互动,召开检律会商会40次,充分听取意见,更好改进工作。

  各位代表,泰州检察工作的发展进步,离不开市委和省检察院的坚强领导,离不开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各位代表的有力监督,离不开市政府的大力支持,离不开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和社会各界的关心帮助。在此,我代表全市检察机关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过去的五年,是检察工作深刻变革的五年。我们坚持“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通过理念重塑、职能重构、机构重组,在稳进中落实、在落实中提升,积累了宝贵经验,收获了深刻启示:一是必须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检察机关作为党和人民的“刀把子”,只有做到对党绝对忠诚,把党的领导落实到检察工作全过程,才能始终确保正确政治方向。二是必须坚守为民初心、践行为民宗旨。人民检察为人民,检察工作的根本目标就是要让人民满意,只有站稳人民立场,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精准履职,才能真正赢得民心、守住民心。三是必须坚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只有坚决扛起法律监督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检察责任,全面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才能更好维护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四是必须自觉接受最严格的监督。打铁必须自身硬,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只有坚持全面从严管党治检,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纪委监委以及社会各界监督,才能确保检察人员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

  同时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对标党和人民的更高要求,全市检察工作还存在一些短板和不足:一是检察理念转变还不到位,服务保障泰州高质量发展的成效还不够突出。二是法律监督工作仍需固强补弱,刑事审判监督、行政检察等工作有待持续加强。三是队伍专业化水平有待提高,人才培养步伐还需进一步加快。四是全面从严治党需要常抓不懈,纪律作风建设还存在薄弱环节。对此,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切实加以改进。

  2022年工作安排

  新的一年,全市检察机关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以服务保障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为主线,强化“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的使命担当,聚焦“致力民生、聚力转型”两大主题,全面加强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为泰州开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征程保驾护航。

  一是加强诉源治理,厚植党的执政根基。把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环境作为头等大事,严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坚持打早打小,促进常治长效。与法院、公安机关协同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用心用情办好群众身边的“小案”,推动由民间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作非刑罚化处理。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着眼解决实际问题,从源头化解矛盾纠纷。

  二是落实平等保护要求,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坚持能动履职,更好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服务保障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落实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加大推进力度,做到可用尽用,不断提升涉案企业守法经营水平。积极推进大健康产业专门检察院建设,实行全市涉“医药养食游”案件集中管辖,助力打造大健康产业地标。

  三是抓实“质量建设年”,提升法律监督质效。深入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文件精神,扎实开展“质量建设年”活动,深化精准监督,不断提升法律监督的质量、效率和效果。加强与其他各类监督的贯通协调,推动有关单位和个人全面履行协助调查、接受监督的义务,不断增强监督刚性。坚持大数据赋能,打通“数据壁垒”,加强信息共享,进一步提升监督的智能化水平。

  四是强化政治业务建设,锻造过硬检察铁军。始终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从党的百年奋斗史中汲取智慧和力量,弘扬伟大建党精神,深入学习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持续推进检察人才“三年深耕计划”,举办“资深检察官进阶提升班”,完善实案实训机制,提升队伍整体素能。坚持全面从严管党治检,巩固深化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努力打造一支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的检察队伍。

  各位代表,扛起新使命,奋进新征程。全市检察机关将在市委和省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落实本次会议决议,知重负重、唯实唯勤,为谱写“强富美高”新泰州现代化建设新篇章作出更大贡献,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泰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有关用语说明

  “事实孤儿”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第1页第10行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刑事案件过程中,委托第三方监督涉案企业制定合规计划并整改落实,经考察评估合格后,依法对涉案企业、企业负责人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的一项改革举措,旨在推动企业守法合规经营,减少和预防犯罪。

  ——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第2页第17行

  惩罚性赔偿是指要求侵权人在赔偿被侵权人遭受实际损失的同时,综合考虑侵权人主观过错、损害后果等,依法要求其承担超出实际损失一定倍数带有惩罚性的赔偿金,通过加大其违法成本,对侵权人及潜在违法者产生震慑与警示作用。

  ——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第6页第2行

  未成年人保护“两法”是指2021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第6页第12行

  “一号检察建议”是指2018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教育部发送高检建〔2018〕1号检察建议书。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认真分析办理的性侵幼儿园儿童、中小学生犯罪案件,针对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格、教职工队伍管理不到位以及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历史上首次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名义发出的检察建议。

  ——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第6页第13行

  巡回检察是指人民检察院成立检察组,依职权赴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刑事执行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对该单位的全部或者部分刑事执行活动进行检察,向该单位提出监督意见,以保证国家法律在刑事执行活动中正确实施。

  ——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第7页第17行

  “归途曙光”是指泰兴市检察院联合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等部门,通过教育管控、疏导帮扶、搭建平台,帮助看守所在押人员、社区矫正对象和刑满释放人员更好地教育改造、回归社会,努力降低再犯罪率的一项工作机制。

  ——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第7页第19行

  正副卷一并调阅是指检察院在办理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过程中,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案件,一并调阅同级法院已生效民事、行政案件卷宗正卷、副卷的制度。

  ——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第8页第4行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是指人民检察院通过提出抗诉、公开听证、司法救助、促成和解等方式,使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解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当事人息诉服判,实现案结事了政和。

  ——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第8页第13行

  行政非诉执行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第8页第17行

  “四大检察”是指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十大业务”是指普通刑事犯罪检察业务、重大刑事犯罪检察业务、职务犯罪检察业务、经济犯罪检察业务、刑事执行检察业务、民事检察业务、行政检察业务、公益诉讼检察业务、未成年人检察业务、控告申诉检察业务。

  ——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第10页第11行

  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刑事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第10页第13行

  “三年深耕计划”是指市检察院借鉴先进经验,拟定的检察官训练规划,旨在通过三年时间,对全市检察办案人员进行系统性、递进式的实案实训,促使检察官养成终身学习的自觉,推动队伍整体业务素能迈上新台阶。具体阶段性目标包括:“候任检察官”的基本功训练,初任检察官的能力再提升,专家型检察官的常态化培养。

  ——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第11页第12行

  “三个规定”是指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政法委、“两高三部”先后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的简称。为更好贯彻落实“三个规定”,2019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2020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若干问题的工作细则》,要求检察人员如实记录、报告过问或者干预、插手重大事项情况,否则将视情采取约谈、责令改正等措施,构成违纪违法的,依规依纪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

  ——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第11页第21行

  编辑:季文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