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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检察机关办理非公有制企业案件工作规范(试行)
2016-12-15 16:40:00  来源:

   为更好地服务和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结合泰州检察工作实际,制订泰州市检察机关办理非公有制企业案件“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如下。

  办理非公有制企业案件“三大纪律”: 

  1.不得违法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产。严禁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企业财物;对于确需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经济往来账户;对于是否属于涉案款物存在疑问的,应当优先采取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司法措施,不得轻易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 

  2.不得违法拘留、逮捕企业涉案人员。严禁违法拘留、逮捕企业涉案人员;对于具有自首、立功表现,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险性不大、配合查处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一般不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确有必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主动加强与涉案企业或者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合理掌控办案进度,帮助企业做好生产经营衔接工作。党委政府机关挂钩服务或者上市公司企业的主要经营管理者及关键岗位从业人员犯罪,依法需要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应当统一报市检察院同意。 

  3.不得干扰和损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严禁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严禁以服务为名到发案单位吃拿卡要或者报销费用;严禁使用涉案单位的交通通讯工具和办公设备;严禁干预企业合法自主经济行为。 

  办理非公有制企业案件“八项注意”: 

  1.注意平等保护各类企业产权和合法权益。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能,突出工作重点,依法惩治敲诈勒索、盗窃、抢夺企业财产以及强揽工程、强迫交易、串通投标等犯罪活动;重点打击因经济纠纷引发的暴力讨债、绑架、非法拘禁等危害企业经营者人身安全的犯罪活动;进一步做好“两法”衔接工作,与市工商局、公安局、知识产权局共同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侵犯商业秘密等破坏企业创新发展的犯罪。强化对涉及企业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注重查办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犯罪活动,优化非有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 

  2.注意深化非公有制企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深入开展非公有制企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结合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风险源点,注重对管人、管物、管钱和外购、外销、外联、外协“三管四外”从业人员开展典型案例剖析和警示教育,引导从业人员树立不敢腐、不愿腐、不能腐的意识。同时通过检察建议、预防咨询等方式帮助非公有制企业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提升依法经营管理水平。 

  3.注意重点整治妨害经济发展的渎职失职犯罪。落实市委防治党员干部“在岗不作为”、“履职不担当”的要求,重点关注不积极贯彻执行或选择性执行国家、省、市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优惠政策,超出政策规定乱承诺、乱许愿或已经承诺的合理事项违约、有诺不践,或者不按照规定答复处理非公有制企业提出的意见等违法行政行为,对其中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构成渎职犯罪的,及时予以查办,推动构建廉洁高效的营商环境。 

  4.注意慎重发布企业涉案信息。慎重发布涉及企业案件的新闻信息,对于可能影响发案单位正常经营的案件信息一般不向社会报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顾及企业关切。对于涉及企业和经营人员的公开举报,应当及时组织查证,经查证失实的,按照检察机关举报工作规定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澄清,最大限度维护企业及其经营人员的声誉,促进长远发展。 

  5.注意司法办案风险预警和控制。全面落实查办案件风险评估预警防控机制,对办理的案件及时开展风险评估,重点排查可能诱发涉众矛盾纠纷、舆论关注炒作、当事人及其近亲属上访闹访缠访、发案单位停工停产等风险,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6.注意结合司法办案开展类案分析。定期走访涉案单位,对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犯罪活动进行研究,重点剖析企业经营、公共管理、经济政策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检察建议、专项报告、情况反映等形式向地方党委、政府、行业管理组织提出意见建议,充分发挥检察智库的决策参考作用。 

  7.注意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结合司法办案,依托我市群众工作网络等平台,采取普法讲座、以案释法、公开听证、法制微电影等形式,帮助和促进企业从业人员强化守法经营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8.注意强化检察机关与工商联等非公企业团体沟通联系。加强检察机关与工商联等非公企业团体的联系,通过召开联席会议、情况通报、出具服务账单、设立检察工作站等形式,及时了解和把握非公有制企业的司法需求;支持工商联等非公企业团体依法开展法律维权工作,对于反映的突出问题,要高度关注、认真督办,建立处理结果反馈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共同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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