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邵永勤、陈先荣等4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上诉案在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市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峻代表本院出席法庭依法履行职务,市政协委员、人大代表观摩了本案的庭审活动。
上诉人邵永勤、陈先荣以及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明知工业松香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然使用工业松香对宰杀的草鹅褪毛,并将用工业松香褪毛的鹅销售至农贸市场,销售金额达30余万元。
庭审中,出庭检察员围绕争议焦点,就工业松香的来源及其在食品加工中的危害,使用工业松香褪毛的鹅的销售情况进行了举证和说理。辩方主要围绕行政执法机关调取证据的瑕疵以及销售金额的认定进行了辩护。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择期宣判。
工业松香学名“松香”,是一种化工原料,含有铅等重金属和有毒、有害物质。使用工业松香对宰杀后的畜禽脱毛,会对畜禽肉制品造成污染,食用该污染的畜禽肉制品足以危害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