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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法”让陪审员厘清刑事案件事实
2019-03-20 09:38:00  来源:江苏检察

  文/宋文健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

  为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法》、推进人民陪审实质化,切实强化法官对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指引、指示义务,增强指引意识,提高指引能力,引导人民陪审员发挥其“民间智慧”,上海二中院刑二庭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引入了刑事问题列表制度,并在审理被告人何某合同诈骗一案庭审中首次尝试使用了刑事问题列表。

  刑事事实问题列表

  刑事事实问题列表(人民陪审员专用)分为定罪事实问题和量刑事实问题两部分。

  全部表格如下

  一、事实问题及举证清单

  起诉指控被告人何某有虚构投资理财项目,伪造印章行为,是否成立?

  西某公司系何某本人控制,用于实施诈骗活动,是否成立?

  1. 西某公司股权转账协议、工商登记材料

  2. 证人李某证言

  3. 证人侯某证言

  4. 何某供述

  何某伪造银行、公司印章,虚构相关投资理财项目,是否成立?

  1. 何某供述

  2. 证人刘某证言

  3. 证人张某证言

  4. 证人高某证言

  5. 证人姜某证言

  6. 证人周某证言

  7. 深圳某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说明函》

  8. 深圳某投资金管理有限公司《说明函》

  9. 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说明函》

  10. 相关证人及单位提供的真实合同

  11. 《鉴定书》

  二、事实问题及举证清单

  起诉指控被告人何某有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与被害人签订合同,骗取钱款的行为,是否成立?

  1. 骗取被害人陶某某1930万余元,是否成立?

  1. 被害人陶某某陈述

  2. 被害人陶某某提供的对应东虹桥、中海投、康汉资本、五牛中融的确认函、合同等书面材料及银行结算凭证

  3. 何佳琪供述

  2. 骗取被害人唐某440万元,是否成立?

  1. 被害人唐某陈述

  2. 被害人唐某提供的康汉资本、西融资产、中融中投的合同等书面材料及银行结算凭证

  3. 何佳琪供述

  3. 骗取被害人黄某425万元,是否成立?

  1. 证人唐某陈述

  2. 证人唐某提供的康汉资本、巴旗、浦东宣桥的书面材料及银行结算凭证

  3. 何某供述

  4. 骗取被害人唐某321万余元,是否成立?

  1. 证人唐某陈述

  2. 证人唐某提供的五牛中融、中融中投、的合同等书面材料及银行结算凭证

  3. 何某供述

  5. 骗取被害人朱某80万元,是否成立?

  1. 被害人朱某的陈述

  2. 被害人朱某提供的康汉资本的书面材料及银行结算凭证、微信截图

  3. 何某供述

  6. 骗取被害人钱某100万元,是否成立?

  1. 被害人钱某陈述

  2. 被害人钱某提供的康汉资本书面材料及银行结算凭证

  3. 何某供述

  7. 骗取被害人毛某10万元,是否成立?

  1. 被害人毛某陈述

  2. 被害人毛某提供的出资理财委托协议书及银行结算凭证

  3. 何某供述

  三、事实问题及举证清单

  起诉指控被告人何某将骗取钱款主要用于赌博、消费等,是否成立?

  1. 何某供述

  2. 证人程某证言

  3. 何某出入境信息查询资料

  4. 相关银行查证资料

  量刑事实问题

  一、事实问题及举证清单

  起诉认定被告人何某自动投案,是否成立?

  1. 被害人陶某陈述

  2. 何某供述

  3. 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受案登记表》、《接报回执单》等

  4. 五里桥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犯罪嫌疑人何佳琪到案经过》、《工作情况说明》

  二、事实问题及举证清单

  起诉认定被告人何某如实供述主要罪行,是否成立?

  1. 被害人陶某陈述

  2. 何某供述

  3. 五里桥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犯罪嫌疑人何佳琪到案经过》、《工作情况说明》

  解读

  引入刑事问题列表制度的初衷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形式。然而,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存在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陪审员如何切实参加到案件的审理中并发挥实质性作用值得思考。主要原因是陪审员非法律职业从业人员,对于一些对专业知识要求较高的案件难以准确把握案件事实并形成见解,依附法官情况较多。特别是在经济犯罪刑事案件中,案情复杂,多重法律关系交织,有些案件事实和人物关系可能在起诉书中无法完整地反映出来,对卷宗材料相对陌生,没有厘清案件事实,就很难带着问题去有目的地参加庭审,也就很难进一步发表参审意见。

  因此,案件事实问题是关键。我们借鉴法国、西班牙、俄罗斯等国的成功经验,尝试在庭审中使用刑事问题列表,旨在帮助陪审员更准确、完整地在案件审理中把握案情。

  刑事问题列表制度的初步探索

  审判长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将案件进行细化分解,把需要查清的事实制作一定数量的问题以列表形式表现出来,要求陪审员对每个问题作出“是”或“否”的回答,专业法官和陪审员实行不记名投票表决,决定案件的最后定性处罚问题。

  我们引入刑事问题列表的目的是帮助人民陪审员在庭审前有效地阅卷,对案件事实有更为准确、全面、深入地掌握,结合国外的成功经验和我国的审判实践,我们将刑事问题列表制度引入并进行了改良设计。本案立案后,承办法官根据卷宗材料和起诉书指控的7节犯罪事实制作了事实问题列表,列表所列问题包括定罪事实问题和量刑事实问题两个部分。开庭之前,承办法官将事实问题列表交予人民陪审员并与其进行交流和沟通,人民陪审员以列表为基础进行阅卷。庭审过程中,人民陪审员根据列表中的问题有重点地听取各方意见,并对有疑问之处进行发问。庭审后,合议庭将结合庭审中出现的新问题对问题列表进行完善和修正,使之更加详尽、完备,以便人民陪审员合议庭评议时将列表作为评议的参考依据。

  刑事问题列表制度的实践情况

  庭审结束后,参与该案审理的人民陪审员表示,过去在经济犯罪案件庭审中,由于法律关系错综复杂,证据材料繁多,罪名适用争议大,其对案件事实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的掌握比较困难。此次刑事事实问题列表的引入,不仅有助于在庭审前有效地阅卷,对案件事实有了更为准确、全面、深入的掌握,而且在庭审中针对存在的问题,亦能通过问题列表的指引进行发问,为后期参与合议庭评议奠定了基础。

  编辑:泰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