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初,我接手了李某涉嫌盗窃一案。案情并不复杂:2015年,李某与被害人谭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不到一个月分手。而后,谭某与他人结婚。2016年7月,两人在街上偶遇便再度联系。2016年9月,两人在酒店开房时,李某趁谭某不备,将其放在桌上的金项链盗走,随即卖掉,获利1.87万元。谭某发现项链被盗后,向酒店反映情况,要求查看监控,但酒店房间内不能装摄像头,李某不承认盗窃。
我一共提审了李某三次。第一次提审,她说项链是从自己家里偷拿的;第二次提审,她改口说项链是前男友所送;第三次提审,她说项链的确是谭某的,不过是送给她的,并非盗窃。从始至终,她都不承认盗窃。难道项链真的是谭某送的?李某是被冤枉的?
我认真审查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发现该案案发自然:案发时谭某丢了一条黄金项链,李某离开酒店后立即卖出一条黄金项链,所卖项链与被盗项链是同一条。证据环环相扣,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证明李某盗窃后立即销赃的事实。我们依法提起公诉后,一审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李某不服,提起上诉,邵阳市中级法院认为原判决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认定李某盗窃罪罪名不成立,宣告无罪。
曾读过这样一句话:你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我深以为然。案中的李某是1994年出生的姑娘,正值青春年华。我想过,如果被判刑,她的人生就会有污点。所以办理此案,我是慎之又慎。但所有的证据都指向她盗窃的事实。除已经形成的完整证据锁链外,我们还查明,在谭某将李某作为结婚对象交往期间,并未赠送过贵重物品,现已分手,怎会赠送价值约2万元的黄金项链给她,还是自己随身佩戴的男式项链?李某母亲在案发后多次联系谭某,软硬兼施让他出具谅解书。综合上述事实,我判断,“项链是谭某所赠”这一说法不符合常识和逻辑。
“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最终,检察机关提出抗诉。2018年11月25日,邵阳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口述人单位: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