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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银行卡成了自己的“小金库” 南京市鼓楼区检察官:银行卡及密码需妥善保管
2021-06-15 10:54:00  来源: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
   案情简介

  冒用董事长身份,私自将其房屋出租出去,还多次从其保管的银行卡中取钱用于自己消费,前后持续两年多的时间,最终难逃法律制裁。2020年3月12日,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陆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现年38岁的陆某多年前入职南京某公司。2016年下半年,因为帮助董事长张某处理一些事务,陆某拿到了张某的一张银行卡,并得知了银行卡密码。后来,陆某通过ATM机从张某的银行卡上取了第一笔钱,自此就一发不可收拾,将这张银行卡当作了自己的小金库。此外,陆某发现,张某有一套房子,一直空着没有租出去,而房产证保管在公司财务人员手中,钥匙则保管在自己手中,于是其伪造了相关手续将房屋出租,所得租金由自己支取。从2016年10月至2019年5月,陆某前前后后从张某的银行卡中取款27万余元

  归案后,陆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其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张某的损失。2019年9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鼓楼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认为,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对其提起公诉。2020年3月,法院采纳鼓楼区检察院指控,作出判决。

  【检察官说法】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设置的电子支付卡。因此,储蓄卡、借记卡等也应当包括在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范畴内。检察官提醒,对于银行卡及其密码一定要妥善保管,一旦发现被刷或者取款,要及时报警求助。

  编辑:季文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