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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保护典型案例】南京A化学公司等生产、销售伪劣农药案
2019-06-12 17:15:00  来源:泰州市检察院
 【关键词】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   田间试验   损失计算

【要旨】

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农药案,可运用田间试验手段证明涉案农药与实际损害存在因果关系。伪劣农药造成的农作物损失,可以绝收折损面积、前三年受害地区平均亩产量和销售价格为基准,科学合理计算。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南京A化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

被告单位B化工(安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

被告单位安徽C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

被告人许某民,男,19******日出生,C公司法定代表人、A公司实际经营人。

被告人朱某,男,19******日出生,B公司原副总经理。

被告人王某定,男,19******日出生,安徽D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市场运营部经理。

20145月,被告单位C公司、A公司准备从事50%吡蚜酮WDG农药(以下简称吡蚜酮)经营活动,被告人许某民出面与被告人王某定商量冒用D公司吡蚜酮的农药登记证、生产批准证、产品标准号(以下简称农药三证)生产吡蚜酮。20145月至6月,许某民代表A公司与B公司负责销售的副总经理朱某签订吡蚜酮销售合同,约定质量标准、包装标准、付款方式等内容,合同金额81.3万元。

20145月至6月,B公司在未取得吡蚜酮农药三证的情况下,由朱某出面采购吡蚜酮的主要生产原料,总工程师吴尧自研配方,生产吡蚜酮。许某民出面让他人设计吡蚜酮包装袋,并经王某定审定,提供给B公司分装。该包装袋印制有A公司持有的商标,D公司获得批准的农药三证号,生产企业标注为D公司。同年630日至828日,B公司向A公司先后销售吡蚜酮2698桶,退回吡蚜酮374桶,实际销售吡蚜酮2324桶,得款62.9万余元。20146月至8月,C公司以12万元/吨的单价向A公司购入吡蚜酮,先后向安徽省农资有限公司、泰州农资有限公司等单位销售,得款64.1万余元,非法获利11.4万余元。此外A公司向江苏农科院、某地农委等单位和个人实际销售吡蚜酮565桶,得款23.7万余元。

20157月,姜堰区顾高镇、蒋垛镇等多个乡镇的水稻种植农户使用吡蚜酮等农药后,发生不同程度药害,导致水稻心叶发黄、秧苗矮缩、根系生长受抑制直至枯死。经姜堰区农业委员会及姜堰区公安局调查,发生药害水稻面积5820.6亩,折损面积计2800.298亩,造成经济损失计277.7万余元。经盐城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安徽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送检的吡蚜酮样本中含有烟嘧磺隆(除草剂成分)。泰州市农业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对水稻生产事故进行鉴定,认定水稻受害原因是使用了含有烟嘧磺隆成分的吡蚜酮。

案发后,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许某民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朱某王某定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D公司及王某定向姜堰区农业委员会共同缴纳赔款150万元、B公司缴纳赔款150万元、C公司缴纳赔款55万元、A公司及许某民缴纳赔款95万元、朱某缴纳赔款80万元,合计530万元。

【指控与证明犯罪】

2015814日,泰州市姜堰区公安局立案侦查。泰州市姜堰区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针对证据收集、证明标准等提出引导侦查意见:一是查明水稻发生损害与涉案农药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提出由侦查机关会同农业部门组织进行田间试验,并邀请公证部门现场公证。田间试验采取七种配方,八块试验田的试验方法,对1-7块试验田分别喷洒吡蚜酮以及相关混合液,保证试验田块的施药符合实际使用情况8块为无喷洒比照田块。经试验分析,水稻受害是涉案农药造成的。二是查明相关法律关系。建议侦查机关按照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查明本案是借证生产委托加工还是冒用批文批号,生产工艺流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生产配方是否农业部批准等。经查证本案系冒用农药三证、使用自己的配方进行非法生产。三是查明实际损失情况。建议根据农作物绝收折损面积、近年本地区粳稻平均亩产产量和价格作为计算依据,科学计算水稻的损失。最终认定损失为277.7万元。

2016513日,泰州市姜堰区公安局以许某民等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移送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经审查,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及非法经营罪,应以重罪即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定罪处罚。讯问时,犯罪嫌疑人许某民提出生产吡呀酮是经过D公司同意的,不应认定为无三证生产;犯罪嫌疑人朱某提出其只是与许某民签了生产合同,不是生产、销售的主管人员。检察机关针对上述辩解进行了释法说理:一是法律法规规定生产、销售农药必须具备农药三证。许某民并没有取得合法生产资格,是无证生产行为。二是朱某与许某民签订了吡呀酮生产、加工合同,原材料采购、生产配方、工艺流程等作了详细规定,且积极履行,应当认定为生产、销售的组织者、领导者。

2016111日,泰州市姜堰区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1214日泰州市姜堰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对指控犯罪事实重点出示了三组证据:一是侦查机关提供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物品清单、销售合同、出库清单、协议书、会议记录、营业执照等证据。证明被告单位、被告人违法生产、销售农药,造成农户种植的水稻大面积枯萎、死亡等相关事实。二是侦查机关提供的田间试验公证书、农作物生产事故技术鉴定书、安徽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检验报告、盐城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泰州市姜堰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书等,证实50%吡呀酮中含有烟嘧磺隆成分,是造成水稻大面积枯萎、死亡的直接原因。三是侦查机关制作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明被告单位、被告人无生产、销售农药资格,违法生产、销售农药,农户使用该农药造成水稻大面积缺收,农户损失已经得到赔偿的事实。

法庭辩论阶段,辩护人提出生产、销售的农药并非都含有烟嘧磺隆成分,不能以生产、销售的全部数量来定罪处罚,抽样检查鉴定不能说明全部农药含有烟嘧磺隆。

对此,公诉人答辩称:一是认定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应具备损害后果,而损害后果是以实际损失认定,并非以生产、销售的数量、违法所得认定。二是抽样检查鉴定是一种科学测算方法,本案通过对尚未销售和使用的以及退回的农药进行随机抽样,确定农药中含有烟嘧磺隆的概率关系,符合科学原理;且本案采用抽样检查鉴定结合农户陈述、田间试验等证据综合印证,证明过程客观公正结果应当予以采信。

辩护人提出:涉案农药中烟嘧磺隆的成分来源不明,生产过程是由B公司负责的,质量应由B公司负责,许某民不应认定为主犯。

对此,公诉人答辩称:一是涉案农药如何含有烟嘧磺隆成分的事实已无法查清,但不影响认定该农药中含有烟嘧磺隆。同时被告单位、被告人无农药三证进行非法生产、销售,生产完成后未进行严格的检验即出厂销售,主观上具有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的故意。二是许某民是本案的策划者、组织者,虽然生产过程并非由其掌控,其应对冒用他人农药三证、委托B公司进行生产、且组织销售的行为负责,应当认定为主犯。

辩护人提出:涉案农药不应认定为伪劣农药。因为鉴定机构并非司法鉴定机构,依据田间试验、农药检测报告作出的《泰州市农作物生产事故技术鉴定书》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对此,公诉人答辩称: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中规定,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份的农药为劣质农药,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认定涉案吡呀酮为伪劣农药有充分依据。同时,涉案鉴定事项并无专门司法鉴定机构,盐城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对于农药成分的鉴定具有法定资质,同时结合安徽省化工产品质量鉴定检验站检验鉴定意见,可以认定涉案农药含有烟嘧磺隆成分伪劣农药。《泰州市农作物事故技术鉴定书》是依照《江苏省农作物生产事故技术鉴定实施办法》的规定,组成专家组开展鉴定,实地考察受害水稻症状,进行田间试验,最终形成鉴定意见,程序合法,具有证据效力。

2017919日,泰州市姜堰区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以及被告人自首或自愿认罪、积极赔偿或者救助农户损失等减轻从轻情节,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判处被告单位A公司罚金人民币50万元;以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判处被告单位B公司罚金人民币40万元;以销售伪劣农药罪判处被告单位C公司罚金人民币35万元;以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以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以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判处被告人王某定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没收被告人违法所得和被扣押的吡呀酮。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表示服判,无人上诉。

【借鉴意义】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类犯罪,关乎农民切身利益,具有涉案环节多、链条长、证据收集难等特点,检察机关在办理该类案件时,应着重把握以下几点:

1.注重引导运用田间试验手段,证明涉案农药与实际损害存在因果关系。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为结果犯,须以使生产造成较大损失为前提。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应当及时介入引导取证,查明生产、销售的伪劣农药与实际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必要时可以引导公安机关会同农业部门,依法开展田间试验,审查判断涉案伪劣农药对农作物造成的实际危害。本案中,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鉴定,采用七种配方,八块试验田的田间试验方法,科学认定水稻受害原因,为准确定罪量刑奠定了证据基础。

2.综合受损面积、平均产量及价格计算经济损失。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类犯罪中,受害的经济损失如何计算,是定罪量刑的关键。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应当尽最大可能保证广大农户的经济利益,及时引导、会同侦查机关开展调查工作,防止收割季过后造成取证不能。本案在计算受害损失时,逐户确定绝收面积、折损面积,以本地区前三年粳稻平均亩产产量和平均价格作为产量和价格的计算基准,扣除农户误报成份和受损水稻后期的管理成本等后经农户和犯罪嫌疑人参与复核确认,保证损失计算公平合理,计算结果得到法院判决采纳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条

《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编辑:泰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