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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检普法】聊聊非法集资那些事
2021-02-23 08:14:00  来源:泰州市检察院

财富增值到底有没有密码,世界上究竟有没有会下金鸡蛋的老母鸡。这个“世界未解之谜”,让无数人为之疯狂,同时滋生许多投资陷阱。

就说民间投资高手梅老太吧,精准投资,靶向被骗,江湖人称“一投梅”,“P2P投资”、“订单返利”、“高息回报”,她踩过的雷比我们走过的坑还多。每一次非法集资吃的亏,最终都成了眼里的泪,投进去的钱,更是泼出去的水,一遍一遍被收割智商税。像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间,姚某某为吸收资金,注册成立靖江市某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靖江市某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免费用车、支付利息为诱饵,吸收社会不特定人员投资。至案发,姚某某吸收21人投资款计人民币484.5万元,已支付本息计人民币144.91万元,造成损失340余万元。

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姚某某通过自己公司的门面,他人的口口相传等方式向外宣传,诱使集资参与人参与集资,符合非法吸收存款的宣传手段的要求,其行为导致巨大资金没有归还,造成损失数百万元,依法提起公诉。最终法院判处姚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要避免成为“一投梅”,咱们老百姓就得管好自己的钱袋子,识破各种所谓的财富增值密码的诡骗,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的特征和手段,避开各类非法集资陷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特征:

一是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是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是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是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主要有以下11种形式: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财富增值其实并没有所谓的密码捷径,世界上肯定也没有会下金鸡蛋的老母鸡。但肯定会有犯罪分子虚构形形色色的造福神话,让投资者前赴后继地成为“一投梅”的传说。乱花迷人眼,其实我们只需要记住“天上不会掉馅饼,投资稳赚多是坑;天下没有免费餐,借钱免息套路深”。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

(作者:靖江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刘苏杰)

来自:靖江检察明霞窗口

  编辑:季文生